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原 告 牛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被 告 唐瑞平訴訟代理人 戴心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持分比例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原 告 牛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被 告 唐瑞平訴訟代理人 戴心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持分比例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