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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6號原 告 陳忠實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被 告 陳忠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