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5號原 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浦雲龍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被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明舜人訴訟代理人 楊文波
蔡青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違規使用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