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陳沚函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律師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不良紀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應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前,提出兩造於104年1 月6 日通話之錄音檔光碟及對話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