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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22號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