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秋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上訴人本於會員之身分上權利有所請求,而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