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04年7月21日當庭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有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原係男女朋友,並於交往期間曾有同居關係,詎被告竟為下列犯行,並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刑事判決在案:
㈠被告明知不得無故以照相、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接續於兩造交往期間內之不詳時間,在其位於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居處及台北市某汽車旅館等處,趁原告未注視鏡頭或在睡眠時,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以照相及錄影之方式,竊錄原告與其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原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㈡原告於102年4月某日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多次要求復合不
成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其所使用電子郵件帳號「weije1118@msn.com」及WhatsApp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原告,表示將散布原告之性愛、裸露身體照片及影片予原告親友,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陷於上述隱私照片、影片將遭散布之威脅,而心生恐懼。㈢被告復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取得他
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擅自於電腦上輸入原告之電子郵件帳號「bluejou@yahoo.com.tw」及密碼登入iCloud雲端服務網頁(http://www.apple.com/tw/icloud),取得原告存放於該網頁之親友通訊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原告及其親友。
㈣被告取得前開原告親友通訊資料後,另基於散布猥褻圖畫、
影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及以圖畫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接續以其所使用WhatsApp通訊軟體之對話方式,將其所竊錄之原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及性愛活動之猥褻照片、影片傳送予原告親友如附表二所示,其行為除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外,更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名譽及評價受到貶損。
㈤被告於102年6月10日22時許,在原告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居處
附近,見原告欲開啟車門駕車離開,竟基於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接續犯意,先以身體阻擋原告上車,經在場之訴外人杭雲河將被告拉開讓原告進入車內駕駛座後,復以身體阻擋原告關閉車門,直至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原告方得以關閉車門,惟欲駕車離去之際,再遭被告以身體阻擋在車子前面,阻止原告駕車離開,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原告行使權利。
㈥綜上,被告所為已非單純挽回感情,而係對原告權利之嚴重
侵害,致原告精神耗竭,生活及工作均難以維繫,且因此有自殘行為、自殺傾向,需前往精神科就診,接受心理治療,迄今仍服用精神藥物。又原告為大學畢業,任職於訴外人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年薪約120萬元,被告身為媒體業高階主管,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租賃所得,有報稅部分之年收入約200萬元,名下尚有南港區房地、BMW房車及MASERATI跑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雖不否認曾為原告所主張之行為(即被告於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之被訴事實),惟被告之目的並非在侵害原告之權利,而係為挽回雙方之感情,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多次向原告道歉,亦有和解之誠意。又被告為大學畢業,現於某報業務單位擔任業務員,惟收入並未達200萬元,且名下南港區房地僅係掛名,車輛亦均為老車,殘值有限,原告請求慰撫金80萬元,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台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堪信為真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自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被告所為未經原告同意而竊錄原告私密之行為及身體隱私部位,向原告表示將散布上開竊錄資料予第三人,及侵入原告存置於iCloud雲端帳戶取得其親友通訊資料,復散布前揭原告隱私照片、影片予原告親友,以及阻擋原告行動等,侵害原告之隱私、名譽、自由,均足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於藥廠工作,年薪約120萬元,被告為大學畢業,於報業工作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再依本院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原告103年度之所得收入達120萬元;被告103年度之所得收入總額為145萬餘元,名下有房屋土地1筆、2006年之BMW及1990年之MASERATI汽車各1輛(見卷第81-85頁),次審酌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時間自102年4月間至9月間,時間長達半年,依照一般經驗,足認其所為致身為女性之原告受有重大之痛苦及損害,暨兩造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50萬元為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表一┌──┬───────┬────┬─────────────────┐│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方式│ 恐嚇內容 │├──┼───────┼────┼─────────────────┤│ 1 │102年4月21日上│WhatsApp│…一直不接我電話,我一直打給妳… ││ │午9時12分許 │通訊軟體│這要到什麼時候?如果妳一直不接,我││ │ │ │一輩子一直黏著妳~這怎麼辦? │├──┼───────┼────┼─────────────────┤│ 2 │102年4月24日下│WhatsApp│如果妳要這樣不溝通,那我一輩子會跟││ │午12時43分許 │通訊軟體│著妳的~ │├──┼───────┼────┼─────────────────┤│ 3 │102年4月28日下│WhatsApp│剛剛8點多,我有撥電話給你媽… ││ │午10時15分許 │通訊軟體│ │├──┼───────┼────┼─────────────────┤│ 4 │102年5月8日下 │WhatsApp│再加上我手機裡拍的點點滴滴,如果我││ │午7時19分許 │通訊軟體│不夠理性,把它們全轉寄了!對你對我││ │ │ │都不好 │├──┼───────┼────┼─────────────────┤│ 5 │102年5月9日下 │WhatsApp│只會愈玩愈大 ││ │午1時45分許 │通訊軟體│ │├──┼───────┼────┼─────────────────┤│ 6 │102年5月9日下 │WhatsApp│愈來愈不理性 ││ │午1時46分許 │通訊軟體│ │├──┼───────┼────┼─────────────────┤│ 7 │102年5月9日下 │WhatsApp│你是聰明人,應該知道這件感情事,如││ │午10時34分許 │通訊軟體│果走到絕處,對你我真的都沒好處 │├──┼───────┼────┼─────────────────┤│ 8 │102年5月12日下│WhatsApp│李好像對妳照片、影片很有興趣 ││ │午7時34分許 │通訊軟體│ │├──┼───────┼────┼─────────────────┤│ 9 │102年5月12日下│WhatsApp│等我不愛妳了吧~我會送給他全部 ││ │午8時59分許 │通訊軟體│ │├──┼───────┼────┼─────────────────┤│ 10 │102年5月13日上│WhatsApp│…那我只好來傳些資料,來問問你的親││ │午11時55分許 │通訊軟體│朋好友,問問丙○○、丁○○,兩個 ││ │ │ │elsa看他們知不知道你是什麼樣的人!│├──┼───────┼────┼─────────────────┤│ 11 │102年5月19日下│WhatsApp│別讓毀滅解決了這一切 ││ │午6時46分許 │通訊軟體│ │├──┼───────┼────┼─────────────────┤│ 12 │102年5月19日下│WhatsApp│…希望別到了讓人遺憾的地步 ││ │午9時9分許 │通訊軟體│ │├──┼───────┼────┼─────────────────┤│ 13 │102年5月19日下│WhatsApp│…或是請教你家人,我們的照片要交給││ │午10時34分許 │通訊軟體│誰保管? │├──┼───────┼────┼─────────────────┤│ 14 │102年5月22日上│WhatsApp│我等等問妳媽看看 ││ │午9時58分許 │通訊軟體│ │├──┼───────┼────┼─────────────────┤│ 15 │102年5月26日上│WhatsApp│收到訊息後「馬上」打給我吧!不然我││ │午3時6分許 │通訊軟體│會「立即」打給妳媽。麻煩妳了~ │├──┼───────┼────┼─────────────────┤│ 16 │102年5月26日上│WhatsApp│如果妳媽沒接,我就撥給妳爸。麻煩妳││ │午3時33分許 │通訊軟體│了~ │├──┼───────┼────┼─────────────────┤│ 17 │102年7月19日上│WhatsApp│現在可以上傳影片嗎? ││ │午12時19分許 │通訊軟體│ │├──┼───────┼────┼─────────────────┤│ 18 │102年7月19日下│WhatsApp│事情越托越久、越鬧越大,對彼此都不││ │午10時19分許 │通訊軟體│好… │├──┼───────┼────┼─────────────────┤│ 19 │102年7月19日下│WhatsApp│別傷害了彼此美好的未來。 ││ │午11時5分許 │通訊軟體│ │├──┼───────┼────┼─────────────────┤│ 20 │102年4月29日下│電子信箱│剛剛已打給己○○,她應該會轉告妳;││ │午5時32分許 │ │等等我會打給妳阿姨,她應該會轉告妳││ │ │ │;晚上我會打給妳爸,他應該也會轉告││ │ │ │妳。 │├──┼───────┼────┼─────────────────┤│ 21 │102年5月4日下 │電子信箱│我傳給了庚○○性愛影片 ││ │午11時23分許 │ │ │├──┼───────┼────┼─────────────────┤│ 22 │102年5月6日上 │電子信箱│甲○○ ,已經一直連繫妳了,妳都一 ││ │午2時37分許 │ │直不回應,代表妳無所謂,這幾天我就││ │ │ │會傳出去了,明天妳媽庚○○會先收到││ │ │ │ │├──┼───────┼────┼─────────────────┤│ 23 │102年5月30日下│電子信箱│妳又鎖了我電話,上星期的談話就一切││ │午3時34分許 │ │歸零了,我會將東西送到妳同事家人朋││ │ │ │友手上 │├──┼───────┼────┼─────────────────┤│ 24 │102年6月20日 │電子信箱│載有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 │├──┼───────┼────┼─────────────────┤│ 25 │102年6月22日上│電子信箱│載有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 ││ │午9時35分許 │ │ │├──┼───────┼────┼─────────────────┤│ 26 │102年6月23日下│電子信箱│載有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 ││ │午9時17分許 │ │ │└──┴───────┴────┴─────────────────┘附表二┌──┬───────┬────┬────────────────┐│編號│ 散布時間 │散布對象│ 散布內容 │├──┼───────┼────┼────────────────┤│ 1 │102年4月30日上│戊○○ │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1張 ││ │午12時36分許 │ │ │├──┼───────┼────┼────────────────┤│ 2 │102年5月1日上 │辛○○ │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2張 ││ │午11時47分許 │ │ │├──┼───────┼────┼────────────────┤│ 3 │102年6月1日下 │庚○○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4張 ││ │午8時19分許起 │ │ ││ │至同日下午8時 │ │ ││ │56分許 │ │ │├──┼───────┼────┼────────────────┤│ 4 │102年6月10日下│庚○○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數張││ │午11時17分許起│ │及錄影數則 ││ │至同年6月11日 │ │ ││ │23時52分許 │ │ │├──┼───────┼────┼────────────────┤│ 5 │102年9月8日下 │丙○○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1張 ││ │午5時2分許 │ │ │├──┼───────┼────┼────────────────┤│ 6 │102年6月25日下│壬○○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數張││ │午4時48分許起 │A○○ │及錄影數則 ││ │至同年7月5日下│B○○ │ ││ │午11時15分許止│C○○ │ ││ │ │D○○ │ ││ │ │庚○○ │ ││ │ │E○○ │ ││ │ │ │ ││ │ │ │ ││ │ │ │ │├──┼───────┼────┼────────────────┤│ 7 │102年7月20日上│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數張││ │午10時52分許起│ │ ││ │至102年8月24日│ │ ││ │上午11時39分許│ │ ││ │止 │ │ │├──┼───────┼────┼────────────────┤│ 8 │102年9月4日凌 │F○○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數張││ │晨1時26分許 │ │ │├──┼───────┼────┼────────────────┤│ 9 │102年9月4日下 │F○○ │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1張 ││ │午2時1分許 │ │ │├──┼───────┼────┼────────────────┤│ 10 │102年9月8日下 │F○○ │原告性交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1張 ││ │午5時4分許 │ │ │├──┼───────┼────┼────────────────┤│ 11 │102年9月10日上│F○○ │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1張 ││ │午7時50分許 │ │ │├──┼───────┼────┼────────────────┤│ 12 │102年9月10日下│F○○ │原告裸露身體之猥褻照片數張 ││ │午1時44分許起 │ │ ││ │至同日下午5時 │ │ ││ │27分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