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 告 王煜婷 潘麗蓁王瑞遙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律師被 告 王偉全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