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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 告 王煜婷

潘麗蓁王瑞遙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律師被 告 王偉全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