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偉全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煜婷
潘麗蓁王瑞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