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 告 蔡○○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王琛博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呂宗駿被 告 楊○○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阮氏○草(以下簡稱阮女)為夫妻關係,被告明知阮女係有配偶之人,仍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與阮女多次出遊及發生性行為,兩人並一同拍攝相擁、親吻、共浴、婚紗等照片或影片,阮女更因被告而染上性病及懷孕墮胎,甚至為此跳樓輕生。是被告已不法侵害伊本於婚姻所生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嚴重貶損伊人格,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雖不否認與阮女有男女交往之事實,惟雙方交往期間,阮女業已與原告分居,且從未出示其身分證件表明已婚身分,更於擔任伊前往越南旅遊之嚮導時要求伊配合共同拍攝婚紗照,一再宣稱其為單身,故伊並不知悉阮女已婚之事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所提相關證物均不足證明伊與阮女曾發生性行為,關於阮女之性病及墮胎記錄亦與伊無關,伊否認有原告所稱之侵權行為。況原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0067號妨害家庭案件之刑事偵查中,自承阮女於101年5月間與其吵架離家後即甚少回家過夜,更曾表示其並不在意阮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足見兩人之婚姻生活已不甚融洽,原告亦不認夫妻雙方須互負忠誠義務,是原告未受有何精神上痛苦,無損害可言。實則,阮女係因與伊發生金錢糾紛,不滿遭伊追討欠款及伊將結婚之事實,多次至伊家中鬧事,伊為此於103年4月間對阮女提起恐嚇及妨害自由刑事告訴後,原告方對伊提起刑事告訴及本件訴訟,顯然係為阮女挾怨報復。再者,縱令伊與阮女之交往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惟原告於另案偵查中撤回對阮女之告訴,顯見原告已與阮女「和解」,對共同侵權行為人阮女為債務免除,自不得再向伊訴請賠償全額;況原告另案偵查中業自承其於103年4月間即已知悉前情,迄今仍未見原告對阮女求償,足徵原告對阮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是伊就阮女應連帶負擔之部分亦應同免其責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阮女之出生國籍為越南,後因依親其夫即原告之故,方取得我國之居留權乙節,有95年6月16日、103年7月18日補發之阮女中華民國居留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54頁、第94頁、第131頁)。而被告於103年4月間對阮女提起恐嚇及妨害自由刑事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87號判決阮女無罪,該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亦另以104年度偵字第8476號不起訴處分書對阮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8至87頁)。而原告對被告提起通姦罪之刑事告訴,先由臺北地檢署以103年度偵字第20067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復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798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在案等情,亦有臺北地檢署105年2月1日函覆、該104年度調偵字第179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149頁、第301至303頁反面),堪信屬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阮女已有婚姻家庭,竟介入其家庭,與阮女發生婚外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不法侵害其為配偶之身分權,受有配偶權及身分法益上之莫大損害,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等語;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院協同兩造協議確認之爭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反面、第258頁反面)析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身分法益?
⒈被告是否知悉訴外人阮女為已婚身分?
被告辯稱其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無非以其係在夜店玩樂而認識阮女,未曾看過阮女之身分證件,亦無從知悉阮女已婚身分為論據。而查:被告於101年間在夜店認識阮女後,與阮女曾有男女朋友交往之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31頁、第170頁,卷㈡第114頁),而被告斯時即已知悉阮女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阮女發展情侶關係乙節,業據證人阮女到庭結證:「我於101年間在夜店認識被告後約1個禮拜,被告與我及我朋友餐聚,並問我們如何來臺灣,我朋友回答我們是嫁過來的…約1個月後,被告打電話問我為何哭?我告訴被告我和我先生吵架,被告就安慰我…我們就在一起了」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㈠第166頁反面),證人陳永勝亦到庭具結證稱:「我是阮女先前在檳榔攤上班時的客戶,後來阮女開越南美食店時(約2、3年前的夏天)我才認識被告…我有在店裡幫忙阮女營運該店約11至12天…後來我觀察阮女與被告的互動曖昧,被告幾乎每天下班七點都會到阮女的美食店吃飯,也會跟阮女一前一後的進出廚房…因我本身做徵信、對於事情很敏感,我看他們的相處有情愫在,我心中有疑問,所以過了幾天我半開玩笑的對阮女點出『小心點喔,如果被我看到,我就叫你老公委任我來處理事情』,我是基於朋友立場提醒他們因為我職業過程中幫忙抓姦無數,我不想要看到朋友有這樣的情況…我在說此句話的時候,甲○○有在場,當時甲○○看起來偽裝很鎮定…那天店裡沒有客人,我們3人坐在一起聊天,我這樣正常音量他應該是有聽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8頁反面至209頁),佐以被告嗣於102年5月間與阮女共同前往越南旅遊,期間由阮女之越南親友駕車接送,並曾到訪牆上懸掛有阮女與原告結婚照片之阮女老家等情,有卷附被告與阮女相擁照片、護照日期照片、越南遊玩照片、阮女越南親友鄰居出具之聲明書等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244至247頁、卷㈡第169至184頁)。況阮女為越南籍人士,若其非以求學、工作等事由申請短期居留,即有極大可能係以婚嫁我國人民並依親來臺為原因,進而取得3年為期之外僑居留權者,此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10條即明,而觀被告自101年結識阮女後,阮女居留臺灣生活之時間已逾1年以上,又非負笈來台就學或至公司、工廠等處固定工作者,則被告依常情即可判斷阮女為婚嫁依親來台之外籍配偶。由上顯見被告對阮女已婚身分早已有所知悉,當難諉為不知,猶與阮女發生身體親密接觸或性關係(詳後述),益證被告於與阮女交往期間具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至被告另稱:因原告與阮女感情不睦早已分居,故阮女外觀上並不像一般有配偶之人云云,惟就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要難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侵害其配偶權暨人格法益之主觀構成要件,洵屬有據。⒉被告與阮女有無發生身體親密接觸或性關係?
被告雖辯稱:其雖曾應阮女之強迫邀請而至飯店入浴、在越南共同拍攝婚紗照片,然此等原告所提相關證物均不足證明其與阮女曾發生性行為,阮女之性病及墮胎記錄更與其無關云云。然查,被告與阮女於101年間結識後,於102年5月間共同至越南旅遊時拍攝婚紗相片,迄至103年初仍常常共同出遊旅宿、互相牽手、擁抱親吻等情,有照片、手機檔案詳細資料截圖、旅宿業住宿帳單附卷(見本院卷㈠第25至32頁、第34至35頁、第199至227頁、第232至236頁、第242至246頁),及證人阮女證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7至169頁)。又證人阮女證述:我曾經遭被告傳染性病,因為有一天被告自己跟我說他將性病傳染給我,醫生要他帶我一起去治療,否則會繼續傳染…那段時間我沒有跟原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7頁),核與卷附102年4月23日丹佛分子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單所載「人類乳突病毒(HPV)」等旨(見本院卷㈠第36頁)相符;且參以卷附書田泌尿科診所病歷(見本院卷㈠第147至148頁、第158至161頁),亦可知被告曾於102年5月3日與阮女共同至書田診所進行性病檢測,渠2人受檢測項目均屬相同,包含梅毒、批衣菌抗體、Anti-HIV、HSV Ab typ
e I、type II單純皰疹病毒等4種),而此等病症之檢查應屬個人隱私,倘被告與阮女非有身體親密接觸關係、或有交互感染之可能,焉須共同至診所受檢並讓對方知悉自己之診斷結果?再則,阮女為慶祝被告生日,曾於102年11月6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之W HOTEL訂房,被告並至該飯店房間泡澡,由阮女攝錄影像乙節,有錄影光碟相片、W HOTEL帳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40頁、第228至231頁、第23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該錄影光碟之結果,被告與阮女曾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14頁反面至115頁反面),而影片已可見被告任由阮女隨意拍攝裸身入浴,且由渠等對話脈絡可知被告曾邀請阮女共浴、兩人相處情形極其親暱,益徵被告與阮女間男女交往關係已達身體親密接觸並有性行為之程度,此情亦業據證人阮女結證明確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67至168頁),是被告確與阮女多次發生身體親密接觸及性關係等通姦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婚姻生活圓滿及配偶權乙節,洵堪認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數額以若干為適
當?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足以破壞夫妻間相互信任之基礎,影響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為法所不容,亦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方配偶,對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亦著有41年台上字第278號、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承前所述,阮女為原告之配偶,被告明知阮女為有配偶之人,竟仍繼續與之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自係與阮女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自屬重大,堪認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屬有據。
⒉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爰審酌原告與阮女係於91年間結婚,渠等間婚姻原已維繫多年且育有2子,其一就讀國中、其二就讀國小(見本院卷㈡第290至292頁所附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51號民事判決),惟因被告與阮女之婚外交往及性行為造成原告與阮女婚姻破裂,致原告身心受創、喪失婚姻之信任而難以面對及保持原有婚姻生活,其所受之精神上傷害及痛苦,難謂非屬重大;又原告為證券公司業務副理,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所得各為865,876元、1,268,524元、1,082,670元,名下有2筆房屋、1筆田賦、2筆土地及19筆投資,此為原告所陳報(見本院卷㈠第180頁反面、卷㈡第253頁);而被告碩士畢業,現為科技公司之工程師,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所得各為841,556元、877,110元、976,401元,名下有3筆投資,亦有被告名片、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3頁、第66至119頁)。
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9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被告以原告已與阮女和解而免除阮女所負債務,且原告對阮
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為由,抗辯其就阮女應分擔部分亦同免其責,有無理由?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阮女所為,核屬對原告之共同侵權行為,惟依上開規定,被告及阮女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本即得對共同侵權行為中之一人即被告為全部之請求。被告雖辯稱:原告於另案偵查中因與阮女「和解」而撤回對阮女之告訴,則原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阮女部分之請求權顯有免除債務之情事,依民法第343條之規定,該部分債之關係消滅,其自不得向被告主張全部賠償金額云云。然衡以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之原因所在多有,不當然係因和解所致、亦不當然具有債務免除之意思,而被告就原告已對阮女有債務免除之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得因原告於刑事偵查中撤回對其配偶阮女之告訴,且僅對共同侵權行為中之一人即被告為全部請求,即認原告有債務免除之意思,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委無足採。
⒉被告另辯稱:原告於另案偵查中業已自承其於103年4月間
即知悉被告與阮女之行為,惟原告迄未對阮女求償,是原告對阮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斯時起算至今顯已罹於消滅時效,故被告就阮女應連帶分擔損害賠償責任之部分,應同免其責等語。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28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而承前所述,被告與阮女間不正常男女交往及性行為已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渠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本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揆諸前揭法文,被告與阮女相互間應平均分擔債務。惟原告於104年3月間即知被告與阮女間上開行為乙節,此徵諸卷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字第1798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意旨略以:…嗣於103年4月間,被告甲○○因與被告阮女發生債務糾紛,被告阮女不甘人財兩失,遂向告訴人乙○○(即原告)坦承其與被告甲○○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告訴人始悉上情…」等旨(見本院卷㈡第301至303頁)即明,詎原告始終未對阮女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該請求權自斯時起算迄今顯罹於消滅時效,被告前開抗辯尚非無由。復酌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數額為90萬元,阮女應平均負擔之45萬元部分,因原告對阮女之賠償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被告亦同免其責,不以債務人阮女有無為時效抗辯而異。從而,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賠償45萬元(90萬元-45萬元=45萬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5月26日,見本院卷㈠第52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張志全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附件【本院卷㈠第140頁之光碟影片(檔名:00000000_232454)之勘驗結果】:
一、時間00:00:01至00:00:14間,(女子)開門進入(飯店)房間內,呼喚後有一男子應聲,(女子)即問:「你在哪裡」等語。
二、時間00:00:15至00:00:40間,(女子)在房內持續走動,並表示:「好黑喔」等語。
三、時間00:00:41至00:00:45間,一男子在浴缸內泡澡,(女子)表示:「幫你錄啦」等語,男子則回應:「唉呀,不要錄啦,我會害羞」等語。
四、時間00:00:46至00:03:20間,男子在浴缸內泡澡,望向鏡頭,雙方對話如下:
㈠(女子)表示:「那是什麼?開心嗎?」等語,男子回應:「嫁不出去怎麼辦?」等語。
㈡(女子)表示:「講一下嘛,今天感覺怎樣?」等語,男子回應:「感覺還不錯啊,很開心啊。」等語。
㈢(女子)表示:「就這樣啊?」等語,男子回應:「從小
到大長這麼大住這~麼豪華的飯店。」㈣(女子)表示:「真的嗎?」等語,男子回應:「真的啊,我出國也沒有住這麼豪華的飯店啊」等語。
㈤(女子)表示:「哇,那麼開心喔?」等語,男子回應:
「開心啊,當然開心啊。」等語。
㈥(女子)表示:「為什麼那麼開心?」等語,男子回應:
「因為…有個妹妹很用心啊。」等語。
㈦(女子)表示:「什麼?妹妹喔?是妹妹嗎?」等語,男子回應:「啊,親愛的很用心啊。」等語。
㈧(女子)表示:「唉呀,為什麼那麼濕濕的?啊?毛巾濕
濕的,濕濕的。」等語,男子回應:「濕濕的就用毛巾擦啦。」等語。
㈨(女子)表示:「為什麼你那麼想啊?忍耐一下嘛,為什
麼濕濕都到上面了?」等語,男子回應:「你現在是要正常的還是不正常的?」等語。
㈩(女子)表示:「什麼嘛,今天怎麼樣蛤?」等語,男子回應:「很開心啊,真的很開心啊。」等語。
(女子)表示:「就這樣而已啊?」等語,男子回應:「開心就夠啦,真的啊。」等語。
(女子)表示:「就開心?」等語,男子回應:「爽。」等語。
(女子)表示:「哈,快一點,要打ㄆㄠˋ啊?」等語,男子回應:「打泡泡是不是?喔,對對對,把泡泡打完。
」等語。
(女子)表示:「打,打一半,什麼快一點?哇,好棒喔
,你看很舒服喔。」等語,男子回應:「要不要一起進來洗啊?」等語。
(女子)表示:「很想啊。」等語,男子回應:「進來啊。」等語。
(女子)表示:「不行,我是你妹妹,怎麼能....呢?」等語,男子回應:「我不介意啊,我不介意。」等語。
(女子)表示:「你不介意,可是我介意啊。」等語,男子回應:「我不介意,進來嘛,一起進來嘛。」等語。
(女子)表示:「唉呀,你長那麼帥那麼可愛,這個明天
不拿上去網路不行啊。」等語,男子回應:「放過我嘛,你看我都露點了。」等語。
(女子)表示:「唉呦這又沒有什麼 ,這都可以登廣告
ㄟ,登廣告到時候可以當明星ㄟ,到時候你很紅了,每個人都跑過來,就很多錢不用上班,不用給老闆虐待了。」等語,男子回應:「哈,就換你給我虐待了,換你給我虐待了,只是換一個人虐待我而已。」等語。
(女子)表示:「為什麼?」等語,男子回應:「因為換你當我老闆了。」等語。
(女子)表示:「我疼你都來不及了,怎麼虐待你啊?」等語,男子回應:「一起進來洗嘛。」等語。
(女子)表示:「進來?好啊?」等語,男子回應:「小
心喔,滑滑的。」等語,(女子)表示:「換掉啦」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