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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4號原 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法定代理人 張崇仁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徐思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之田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藝之田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藝之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