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和堂上列 住臺北市○○○路○段○○號11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6萬8,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