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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原 告 林蘊玉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淑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谷友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被 告 王淑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3萬2,378元【計算式:00000-000=3237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