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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夏欣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日出南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玉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其房屋所有權受侵害之價額為準,即修繕漏水、回復原狀等費用價額核定之,而上訴人經駁回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9,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