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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被 告 楊秋萍

郭清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清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17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