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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應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清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付租賃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應普有限公司、清漢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720,495元(13,200,000元+3,520,495元,計算式卷1第8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等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