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26號原 告 陳思樺被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湘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項裁定並業於10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6頁),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