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7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 告 黃富惠

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芷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被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及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均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負擔百分之四十,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負擔百分之十。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各以如附表一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6號、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參照)。

經查,本件附表所示有為原告簽名之選定人346人,選定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為被選定人(選定人之各該被選定人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選定當事人之選任書狀在卷為證(見卷二第75至104頁、第284頁)。原告係主張上開原告6人及其等之選定人所購買之建物存有瑕疵,被告又拒絕修繕,故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及其選定人與被告,其攻擊防禦方法具有共通性,選定人與被選定人,係有共同之利害關係,選定人共同選定原告而為全體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有為原告簽名之選定人346人於選定當事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雖脫離本件訴訟,但本件判決效力應及於附表所示有為原告簽名之選定人346人,乃屬當然。

二、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由樓顯雲變更為楊芷安,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7年3月14日新北峽工字第1072236564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9至300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時原告僅為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及其等之選定人225人,以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354條、第359條、第360條為訴訟標的,且其原聲明:(一)先位聲明:被告應依附表1所列房屋瑕疵修繕之。(二)備位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8,000元,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3頁)。又於105年9月7日撤回先位聲明之請求,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二第202頁);嗣上開原告6人追加選定人至346人,及追加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下稱四季會館管委會)為原告,再為上開原告6人之選定人中並非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182戶(於附件之編號見卷二第194頁),追加民法第191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為訴訟標的,並將聲明擴張為求為命被告給付1685,792元本息。其訴雖有追加,被告並為反對之表示,惟追加之訴與原訴所涉及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僅是適用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另上開訴之聲明之變更,則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均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及其選定人向被告購買新北○○○區○○路○○○○○○○號建物(含基地),惟被告之施工品質不良,致原告及其選定人所購買之房屋有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間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等缺失。經社團法人新北巿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於民國103年8月5日之鑑定結果,認定損害原因為施工品質不良所致,因此損害責任歸屬於施工單位,所需修復費用估算為27,800,000元。然被告就上開瑕疵迄今均未修繕,為此爰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354條、第359條、第360條規定,及對其中非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選定人182戶(於附件之編號見卷二第194頁),另依民法第191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費用172萬0,952元(即:2,780,000元×379戶/625戶=1,685,792元),由原告代為修繕。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685,79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許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選定人中有182戶(見本院卷二第289頁背面、290頁)並非係向被告購買房屋,自不得依買賣關係而為請求。原告及其餘選定人均係於94年間與被告訂約購屋,該社區之公共設施自96年3月份開始點交給管委會,於96年9月8日之公設點交會議紀錄記載就歷次公設移交清冊所附缺失項目進行總複驗,雙方同意移交清冊所示公設之保固日期自96年9月8日起算,嗣所有缺失均已改善完成,於97年1月22日完成檢測,全部點交給管委會,而依買賣契約第16條,除結構安全保固15年外,其餘公共設施固定設備保固1年,則該社區公共設施之保固期間自96年9月8日起算,被告自97年9月8日起即免除保固責任,縱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瑕疵擔保請求權之除斥期間為5年,該社區之公共設施於97年1月22日點交給管委會,至102年1月21日已滿5年,則原告及其餘選定人提起本件訴訟,亦已逾5年除斥期間。原告雖謂其係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15年,惟其係請求修繕瑕疵而非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主張請求權時效為15年,非有理由。況該社區之公共設施於97年1月22日經其管委會完成檢測及移交,被告即已依債之本旨給付,無所謂不完全給付情事。原告所謂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之部分,係因歷經多次地震或天氣變化導致熱脹冷縮而造成脫落,為非可歸責被告之責任,公共梯間壁磚掉落之部分,依被證4之確認書,日後應該由管委會自行維護,不得再向被告為任何請求,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間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之部分,均為該社區管委會應負維護保養責任之範圍,至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之部分,被告於102年11月26日即指派廠商進場修繕完畢,故原告之請求全無理由。且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為原方自行委託鑑定,被告未會同參與,其可信性令人質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建造及出賣人。

㈡四季會館社區共有625戶,其中起訴戶數為379戶,原告黃富

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之選定人中有182戶(如附表二所示)並非當初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人,其餘(即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均為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見本院卷二第306頁反面)。

㈢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申請新北市000000000○○○

區○○路○○○○○○○號進行損害之修復鑑定工作,經該公會於103年8月5日之鑑定結果,認定該社區有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間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等情,應為施工品質不良所致,因此損害責任歸屬於施工單位,估計總修復費用為278萬元,並有該公會103年8月5日新北土技字第1108號鑑定報告書可證(見外放之鑑定報告書第一冊第3至9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因被告施工不良致社區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間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等情,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相關損害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一)原告四季會館依據買賣契約,向被告主張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有無理由?(二)選定人中非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182人,得否請求被告就公共設施之瑕疵給付修復費用?(三)原告及選定人可否依據買賣契約,向被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四)若可,得請求賠償金額為何?茲分敘如下:

㈠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依據買賣契約關係,向被告主張瑕疵擔

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有無理由?⒈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當事人為據,非契約當事

人無從依契約主張權利義務。查系爭社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買賣契約,為被告與向其買受該建物之各區分所有權人所簽訂,則被告所交付之公共設施如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僅區分所有權人得主張依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賠償,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既非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主張依買賣契約關係行使權利。雖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主張系爭社區於103年11月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其向被告請求賠償,有第8屆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8頁)。惟上開授權關係,依民法第528條規定,屬於委任契約性質,則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處理該受委任事務時,應以區分所有權人之代理人身分,行使區分所有權人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賠償請求權,非自任為當事人本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上開權利,是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逕以自己之名義為本件請求,洵屬無據。

⒉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同條例第36條亦有明定。另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7 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1 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同條例第57條第1、2項亦規定甚明,立法意旨因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間之各別房屋買賣法律關係具有集體性,為免區分所有權人各自與起造人就公共設施進行移交之繁瑣,故規定統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區分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進行移交,俾免於起造人與區分所有權人各自辦理易生混亂,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就公共設施之所以得向起造人請求檢測及移交,係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間之買賣契約而生之請求權,透過法律規定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統一行使;然而,除上揭法律明定列舉事項外,其餘雙方之權利義務,仍應依個別買受人即區分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無法律依據可得代表各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因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且依該條例第57條第2 項規定,倘起造人所交付之公共設施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僅能報請主管機關命起造人修復改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非得逕向起造人訴請修復改善或給付修復費用,顯見就移交之公共設施發生瑕疵,應由起造人負責修繕或賠償有爭議時,仍應依各區分所有權人與起造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為請求之依據,非得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請求。準此,原告四季會館管委會既僅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其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請求建造系爭社區之被告就公共設施之瑕疵給付修復費用,依上說明,自非可採。

㈡原告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之

選定人中,並非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182戶(如附表二所示),得否請求被告就公共設施之瑕疵給付修復費用?⒈原告之選定人中182戶(如附表所示)與被告間並無買賣關

係,其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一節,已據被告迭稱在卷,原告雖主張:依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第2項(見本院卷卷一第184頁)約定,從誠信解釋受讓人亦為契約當事人等語。惟據卷附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第2項係約定:「本管理規約及所有之附件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管理人、繼承人、承租人或受讓人同意遵守之。」,依此約定,系爭買賣契約除對於簽立該契約之當事人有效外,僅對於簽立該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受讓人等方有效力,而買受人與被告因簽立系爭買賣契約後即依該契約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系爭買賣契約之一切約定及各附件所定事項對於簽立契約之雙方均生拘束力,則該契約第14條第2項約定「受讓人同意遵守之」,當係指受讓該契約雙方依系爭買賣契約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上開選定人182戶既僅是其等向前手買受區分所有建物取得建物所有權而已,該182戶並非受讓其等之前手依系爭買賣契約而與被告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職故,該182戶選定人既非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復非買賣契約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該182戶選定人主張其與被告間有買賣契約存在,並依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⒉原告另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起造人,應

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商品責任等語。本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上開建物鑑定結果,固認定有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間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等情,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係針對產品之安全性問題所作之規定,上開建物雖屬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之商品,然上開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水等瑕疵,與建物有關結構或設備安全性顯然無關聯,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準此,原告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⒊原告復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起造人,應

負民法第191條之1之商品責任等語。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第3點載明,該條所稱商品,包括自然產物及工業產品在內,故該條所稱商品,自包括房屋在內。惟上開規定係針對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亦即必須商品本身因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而有欠缺所致,系爭社區建物於建造、設計既無安全之虞,當非商品責任保護之範疇,則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亦非可取。

㈢其餘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依

據買賣契約關係,向被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有無理由?⒈原告主張:系爭社區公共設施有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

水等瑕疵,經原告要求被告修繕改善,被告迄今均未修繕,且經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社區公共設施之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預計總修復費用為2,780,000元等語。被告則以上開鑑定報告係原告自行委託鑑定,被告並未參與,並經被告否認,故上開鑑定報告不足採等語,然上開鑑定報告結果認為: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均為施工品質缺失所造成,估計總修復費用為2,780,000元等情,有鑑定報告可稽,且證人即做成上開鑑定報告之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張耀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鑑定時,不會因為被告未到場,就不依照鑑定的準則鑑定,所有鑑定相關市政、依據都會在鑑定報告中呈現,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部分,因A、B棟沒有任何掉落均正常,C棟也只有一處,只有D、E、F3棟,每一棟都發生在19樓至21樓,因此非地震所造成;屋突層、樓梯間局部滲水原因研判是因屋突層混凝土澆築時未充分搗實,以及屋頂防水層施作在牆邊防水處未達防水所造成;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應為混凝土的裂紋、裂縫、水密性不除或防水處理缺失之原因;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之情形發生在E、F棟,應為該處筏式基礎混凝土施工品質缺失所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9頁背面至182頁背面)。由上觀之,上開鑑定報告業已考慮各項因素,鑑定人並至現場為7次會勘,依據臺北縣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鑑定手冊、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因而作出認原告所主張之電梯間大理石片掉落、公共梯間壁磚掉落、屋突層與樓梯間局部滲水、電梯頂部牆面漏水、地下層B1F、B2F、B3F周邊牆面及樓版滲水、地下層B3F筏式基礎基坑內部大量積水等系爭缺失均係被告知施工品質不良所致之結論,應為可採。堪認被告所交付之公共設施確有原告所述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水之事實。

⒉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或出賣人故意不

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 條定有明文。又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77年4月19日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而建築物依通常交易觀念,本應具備結構體堅固、安全、耐用、防水、防盜等功能,若有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水等瑕疵,足以使建築物效用受損,影響居住品質甚鉅,應認該建築物之價值、通常效用及契約預定效用有所減少,而有物之瑕疵存在。查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有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水等瑕疵,且上開瑕疵非於點交後相當時日根本無從發現,而如附表所示原告及選定人均係於94年間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迄至96年3月開始點交給管委會,是顯然瑕疵係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始發生,則如附表所示原告及選定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並不知悉有上開瑕疵存在,應堪認定。又上述瑕疵係肇因於被告於建造公共設施時,施工品質不良所致,是被告顯有可歸責之事由至明。準此,被告除應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⒊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其法律效果須視該瑕疵是否可能補正,而分別適用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該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所交付之公共設施有壁磚掉落、滲水、漏水、積水之瑕疵,屬於不完全給付,又該不完全給付之瑕疵,雖非無法除去,然被告經管委會通知修補上開瑕疵,迄今仍未將該瑕疵修補完成,顯見前開不完全給付之瑕疵,對於被告而言,已屬不能補正之瑕疵,從而,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即瑕疵修補費用。

⒋被告辯稱:原告所指之瑕疵已逾系爭買賣契約第16條約定之

1 年保固期限,其已免除保固責任等語。惟系爭買賣契約第16條約定:「本契約房屋自完成交屋日起(如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未按賣方通知交屋期限完成交屋時,則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賣方針對結構安全部分負責保固15年,固定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負責保固1年,但因天然災害、買方不當使用及本大樓其他住戶不當使用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而發生之損壞,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做為憑證。」(見卷一第79頁、136頁),足見被告對於本建築物固定設備部分,非因天然災害、不當使用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發生之毀損者,應負保固責任,保固期間1年,此係被告就本建築物於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提供買受人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更為有利之擔保責任,並非指該保固責任之存在即當然排除法定物之瑕疵責任之行使,是保固期限縱已屆滿,苟有被告應負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事發生,買受人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自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行使權利,被告所辯保固期間屆滿後已免責云云,自不足採。

⒌被告另辯稱: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於97年1月22日點交給管

委會,原告卻遲至104年2月4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之請求權已因逾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惟按民法第365條第1項係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可見上開除斥期間之限制乃針對「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此二種形成權所為之規範,並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買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請求其賠償損害時,無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8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等既係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自無民法第365條第1項所定「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二種瑕疵擔保責任之除斥期間之適用,亦即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82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縱自被告所稱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於97年1月22日點交給管委會時起算時效,迄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於104年2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其請求尚未逾15年之時效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並非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被告減少價金或主張解除契約,是被告辯以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及選定人之請求權已逾除斥期間云云,自非可採。

㈣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及選定人可請求賠償之金額為若干?⒈原告主張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認被告應賠償

1,685,792元,並主張被告應賠償金額係以起訴戶數與總戶數比例來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被告就此計算比例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247頁背面),是本件四季會館社區共有625戶,起訴部分為379戶,扣除與被告無買賣契約關係者共有182戶,無法依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已如前所述,故與被告有買賣契約關係者為197戶,則原告可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為876,256元(計算式:2,780,000元×197戶/625戶=876,256元)。

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債,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已於104年4月16日合法送達於被告公司(見本院卷一第67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前項損害賠償之債,應另加計自10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876,2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審核後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附麗,故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附表附表一:與被告有契約關係之戶數、選定人及其等之被選定人┌──┬────┬────┬───┬────┬─────┬──────┐│編號│附件編號│ 選定人 │樓棟別│被選定人│應給付金額│假執行擔保金││ │ │ │ │ │(新臺幣)│ │├──┼────┼────┼───┼────┼─────┼──────┤│1 │1 │張碩芬 │A1-2F │黃富惠 │4,448 │1,480 │├──┼────┼────┼───┼────┼─────┼──────┤│2 │3 │高憶萱 │A1-4F │黃富惠 │4,448 │1,480 │├──┼────┼────┼───┼────┼─────┼──────┤│3 │9 │陳宜寧 │A1-10F│黃富惠 │4,448 │1,480 │├──┼────┼────┼───┼────┼─────┼──────┤│4 │10 │蘇美玉 │A1-11F│黃富惠 │4,448 │1,480 │├──┼────┼────┼───┼────┼─────┼──────┤│5 │13 │林素珍 │A1-15F│黃富惠 │4,448 │1,480 │├──┼────┼────┼───┼────┼─────┼──────┤│6 │14 │黃暐晴 │A1-16F│黃富惠 │4,448 │1,480 │├──┼────┼────┼───┼────┼─────┼──────┤│7 │16 │黃富惠 │A1-18F│ │4,448 │1,480 │├──┼────┼────┼───┼────┼─────┼──────┤│8 │23 │謝美珠 │A2-7F │黃富惠 │4,448 │1,480 │├──┼────┼────┼───┼────┼─────┼──────┤│9 │24 │劉建志 │A2-8F │黃富惠 │4,448 │1,480 │├──┼────┼────┼───┼────┼─────┼──────┤│10 │28 │黃惠恆 │A2-12F│黃富惠 │4,448 │1,480 │├──┼────┼────┼───┼────┼─────┼──────┤│11 │31 │黃美華 │A2-15F│黃富惠 │4,448 │1,480 │├──┼────┼────┼───┼────┼─────┼──────┤│12 │32 │林佳穎 │A2-16F│黃富惠 │4,448 │1,480 │├──┼────┼────┼───┼────┼─────┼──────┤│13 │33 │孫瑋婷 │A2-17F│黃富惠 │2,224 │740 ││ │ ├────┤ │ ├─────┼──────┤│ │ │錢世忠 │ │ │2,224 │740 │├──┼────┼────┼───┼────┼─────┼──────┤│14 │34 │蔡美如 │A2-18F│黃富惠 │4,448 │1,480 │├──┼────┼────┼───┼────┼─────┼──────┤│15 │37 │周品華 │A3-3F │黃富惠 │4,448 │1,480 │├──┼────┼────┼───┼────┼─────┼──────┤│16 │41 │胡志盛 │A3-7F │黃富惠 │4,448 │1,480 │├──┼────┼────┼───┼────┼─────┼──────┤│17 │42 │呼張雪梅│A3-8F │黃富惠 │4,448 │1,480 │├──┼────┼────┼───┼────┼─────┼──────┤│18 │45 │張敏玲 │A3-11F│黃富惠 │4,448 │1,480 │├──┼────┼────┼───┼────┼─────┼──────┤│19 │48 │蕭元傑 │A3-14F│黃富惠 │4,448 │1,480 │├──┼────┼────┼───┼────┼─────┼──────┤│20 │50 │林士堯 │A3-16F│黃富惠 │4,448 │1,480 │├──┼────┼────┼───┼────┼─────┼──────┤│21 │51 │王玉雲 │A3-17F│黃富惠 │4,448 │1,480 │├──┼────┼────┼───┼────┼─────┼──────┤│22 │52 │黃富惠 │A3-18F│ │4,448 │1,480 │├──┼────┼────┼───┼────┼─────┼──────┤│23 │59 │黃河鯉 │A5-7F │黃富惠 │4,448 │1,480 │├──┼────┼────┼───┼────┼─────┼──────┤│24 │60 │黃河鯉 │A5-8F │黃富惠 │4,448 │1,480 │├──┼────┼────┼───┼────┼─────┼──────┤│25 │64 │黃崇益 │A5-12F│黃富惠 │4,448 │1,480 │├──┼────┼────┼───┼────┼─────┼──────┤│26 │66 │曾倩綺 │A5-14F│黃富惠 │4,448 │1,480 │├──┼────┼────┼───┼────┼─────┼──────┤│27 │74 │張淑玲 │B1-4F │林民程 │4,448 │1,480 │├──┼────┼────┼───┼────┼─────┼──────┤│28 │84 │溫葉秀葉│B1-15F│林民程 │4,448 │1,480 │├──┼────┼────┼───┼────┼─────┼──────┤│29 │106 │李滿玲 │B2-18F│林民程 │4,448 │1,480 │├──┼────┼────┼───┼────┼─────┼──────┤│30 │110 │陳明仁 │B3-3F │林民程 │4,448 │1,480 │├──┼────┼────┼───┼────┼─────┼──────┤│31 │112 │高銓躍 │B3-5F │林民程 │4,448 │1,480 │├──┼────┼────┼───┼────┼─────┼──────┤│32 │118 │卜明 │B3-11F│林民程 │4,448 │1,480 │├──┼────┼────┼───┼────┼─────┼──────┤│33 │126 │陳虹潓 │B3-19F│林民程 │4,448 │1,480 │├──┼────┼────┼───┼────┼─────┼──────┤│34 │129 │楊芷安 │B5-3F │林民程 │4,448 │1,480 │├──┼────┼────┼───┼────┼─────┼──────┤│35 │151 │周靜怡 │B6-6F │林民程 │4,448 │1,480 │├──┼────┼────┼───┼────┼─────┼──────┤│36 │153 │劉尚偉 │B6-8F │林民程 │4,448 │1,480 │├──┼────┼────┼───┼────┼─────┼──────┤│37 │154 │林婉嬋 │B6-9F │林民程 │4,448 │1,480 │├──┼────┼────┼───┼────┼─────┼──────┤│38 │165 │潘虹臻 │B6-20F│林民程 │4,448 │1,480 │├──┼────┼────┼───┼────┼─────┼──────┤│39 │167 │蘇今治 │C1-3F │ │4,448 │1,480 │├──┼────┼────┼───┼────┼─────┼──────┤│40 │170 │趙嘉威 │C1-6F │蘇今治 │4,448 │1,480 │├──┼────┼────┼───┼────┼─────┼──────┤│41 │171 │林上清 │C1-7F │蘇今治 │4,448 │1,480 │├──┼────┼────┼───┼────┼─────┼──────┤│42 │172 │吳駿賢 │C1-8F │蘇今治 │4,448 │1,480 │├──┼────┼────┼───┼────┼─────┼──────┤│43 │175 │周康強 │C1-11F│蘇今治 │4,448 │1,480 │├──┼────┼────┼───┼────┼─────┼──────┤│44 │176 │闕俊杰 │C1-12F│蘇今治 │4,448 │1,480 │├──┼────┼────┼───┼────┼─────┼──────┤│45 │177 │吳清美 │C1-13F│蘇今治 │4,448 │1,480 │├──┼────┼────┼───┼────┼─────┼──────┤│46 │178 │林榮華 │C1-14F│蘇今治 │4,448 │1,480 │├──┼────┼────┼───┼────┼─────┼──────┤│47 │181 │白純菁 │C1-17F│蘇今治 │4,448 │1,480 │├──┼────┼────┼───┼────┼─────┼──────┤│48 │183 │周娟如 │C1-19F│蘇今治 │4,448 │1,480 │├──┼────┼────┼───┼────┼─────┼──────┤│49 │190 │游元宏 │C2-6F │蘇今治 │4,448 │1,480 │├──┼────┼────┼───┼────┼─────┼──────┤│50 │191 │林德豐 │C2-7F │蘇今治 │4,448 │1,480 │├──┼────┼────┼───┼────┼─────┼──────┤│51 │194 │柯育文 │C2-10F│蘇今治 │4,448 │1,480 │├──┼────┼────┼───┼────┼─────┼──────┤│52 │195 │陳怡謹 │C2-11F│蘇今治 │4,448 │1,480 │├──┼────┼────┼───┼────┼─────┼──────┤│53 │196 │王志豐 │C2-12F│蘇今治 │4,448 │1,480 │├──┼────┼────┼───┼────┼─────┼──────┤│54 │198 │林萬居 │C2-14F│蘇今治 │4,448 │1,480 │├──┼────┼────┼───┼────┼─────┼──────┤│55 │199 │孫壽宏 │C2-15F│蘇今治 │4,448 │1,480 │├──┼────┼────┼───┼────┼─────┼──────┤│56 │202 │林宗乾 │C2-18F│蘇今治 │4,448 │1,480 │├──┼────┼────┼───┼────┼─────┼──────┤│57 │209 │林宏文 │C3-5F │蘇今治 │4,448 │1,480 │├──┼────┼────┼───┼────┼─────┼──────┤│58 │213 │吳榮彬 │C3-9F │蘇今治 │4,448 │1,480 │├──┼────┼────┼───┼────┼─────┼──────┤│59 │214 │謝琮堯 │C3-10F│蘇今治 │4,448 │1,480 │├──┼────┼────┼───┼────┼─────┼──────┤│60 │215 │陳銹陵 │C3-11F│蘇今治 │4,448 │1,480 │├──┼────┼────┼───┼────┼─────┼──────┤│61 │216 │林宜健 │C3-12F│蘇今治 │4,448 │1,480 │├──┼────┼────┼───┼────┼─────┼──────┤│62 │220 │張思雯 │C3-17F│蘇今治 │4,448 │1,480 │├──┼────┼────┼───┼────┼─────┼──────┤│63 │221 │林文隆 │C3-18F│蘇今治 │4,448 │1,480 │├──┼────┼────┼───┼────┼─────┼──────┤│64 │222 │葉張淑儀│C3-19F│蘇今治 │4,448 │1,480 │├──┼────┼────┼───┼────┼─────┼──────┤│65 │224 │葉仲誠 │C5-2F │蘇今治 │4,448 │1,480 │├──┼────┼────┼───┼────┼─────┼──────┤│66 │227 │姜宛廷 │C5-5F │蘇今治 │4,448 │1,480 │├──┼────┼────┼───┼────┼─────┼──────┤│67 │228 │黃銳娟 │C5-6F │蘇今治 │4,448 │1,480 │├──┼────┼────┼───┼────┼─────┼──────┤│68 │229 │彭仁晃 │C5-7F │蘇今治 │4,448 │1,480 │├──┼────┼────┼───┼────┼─────┼──────┤│69 │230 │邱瑞虹 │C5-8F │蘇今治 │4,448 │1,480 │├──┼────┼────┼───┼────┼─────┼──────┤│70 │234 │黃怡華 │C5-12F│蘇今治 │4,448 │1,480 │├──┼────┼────┼───┼────┼─────┼──────┤│71 │235 │張逸輝 │C5-13F│蘇今治 │4,448 │1,480 │├──┼────┼────┼───┼────┼─────┼──────┤│72 │239 │廖雪妃 │C5-17F│蘇今治 │4,448 │1,480 │├──┼────┼────┼───┼────┼─────┼──────┤│73 │240 │林宗乾 │C5-18F│蘇今治 │4,448 │1,480 │├──┼────┼────┼───┼────┼─────┼──────┤│74 │241 │陳玉芬 │C5-19F│蘇今治 │4,448 │1,480 │├──┼────┼────┼───┼────┼─────┼──────┤│75 │243 │張佩蘭 │D1-2F │曾耀輝 │4,448 │1,480 │├──┼────┼────┼───┼────┼─────┼──────┤│76 │244 │周之儀 │D1-3F │曾耀輝 │4,448 │1,480 │├──┼────┼────┼───┼────┼─────┼──────┤│77 │246 │劉天如 │D1-5F │曾耀輝 │4,448 │1,480 │├──┼────┼────┼───┼────┼─────┼──────┤│78 │247 │王美鈺 │D1-6F │曾耀輝 │4,448 │1,480 │├──┼────┼────┼───┼────┼─────┼──────┤│79 │249 │林雅蓮 │D1-8F │曾耀輝 │4,448 │1,480 │├──┼────┼────┼───┼────┼─────┼──────┤│80 │251 │曾耀輝 │D1-10F│ │4,448 │1,480 │├──┼────┼────┼───┼────┼─────┼──────┤│81 │257 │呂曉蓉 │D1-16F│曾耀輝 │4,448 │1,480 │├──┼────┼────┼───┼────┼─────┼──────┤│82 │259 │俞新喜 │D1-18F│曾耀輝 │4,448 │1,480 │├──┼────┼────┼───┼────┼─────┼──────┤│83 │263 │邱于珊 │D2-2F │曾耀輝 │4,448 │1,480 │├──┼────┼────┼───┼────┼─────┼──────┤│84 │265 │曹清現 │D2-4F │曾耀輝 │4,448 │1,480 │├──┼────┼────┼───┼────┼─────┼──────┤│85 │268 │楊肇胤 │D2-7F │曾耀輝 │4,448 │1,480 │├──┼────┼────┼───┼────┼─────┼──────┤│86 │269 │謝秀琴 │D2-8F │曾耀輝 │4,448 │1,480 │├──┼────┼────┼───┼────┼─────┼──────┤│87 │273 │俞承邱 │D2-12F│曾耀輝 │4,448 │1,480 │├──┼────┼────┼───┼────┼─────┼──────┤│88 │277 │張榮欽 │D2-16F│曾耀輝 │4,448 │1,480 │├──┼────┼────┼───┼────┼─────┼──────┤│89 │279 │唐正宗 │D2-18F│曾耀輝 │4,448 │1,480 │├──┼────┼────┼───┼────┼─────┼──────┤│90 │281 │王嘉鳳 │D2-20F│曾耀輝 │4,448 │1,480 │├──┼────┼────┼───┼────┼─────┼──────┤│91 │287 │翁翠貞 │D3-6F │曾耀輝 │4,448 │1,480 │├──┼────┼────┼───┼────┼─────┼──────┤│92 │288 │朱亦昇 │D3-7F │曾耀輝 │4,448 │1,480 │├──┼────┼────┼───┼────┼─────┼──────┤│93 │290 │鄒嘉慶 │D3-9F │曾耀輝 │4,448 │1,480 │├──┼────┼────┼───┼────┼─────┼──────┤│94 │291 │翁惠霞 │D3-10F│曾耀輝 │4,448 │1,480 │├──┼────┼────┼───┼────┼─────┼──────┤│95 │292 │劉紹勝 │D3-11F│曾耀輝 │4,448 │1,480 │├──┼────┼────┼───┼────┼─────┼──────┤│96 │296 │黃建文 │D3-16F│曾耀輝 │4,448 │1,480 │├──┼────┼────┼───┼────┼─────┼──────┤│97 │297 │張津慈 │D3-17F│曾耀輝 │4,448 │1,480 │├──┼────┼────┼───┼────┼─────┼──────┤│98 │305 │許俊 │D5-6F │曾耀輝 │4,448 │1,480 │├──┼────┼────┼───┼────┼─────┼──────┤│99 │307 │林雅蓮 │D5-8F │曾耀輝 │4,448 │1,480 │├──┼────┼────┼───┼────┼─────┼──────┤│100 │309 │翁惠霞 │D5-10F│曾耀輝 │4,448 │1,480 │├──┼────┼────┼───┼────┼─────┼──────┤│101 │310 │席世民 │D5-11F│曾耀輝 │4,448 │1,480 │├──┼────┼────┼───┼────┼─────┼──────┤│102 │313 │林建寬 │D5-14F│曾耀輝 │4,448 │1,480 │├──┼────┼────┼───┼────┼─────┼──────┤│103 │314 │林嘉玟 │D5-15F│曾耀輝 │4,448 │1,480 │├──┼────┼────┼───┼────┼─────┼──────┤│104 │315 │張新民 │D5-16F│曾耀輝 │4,448 │1,480 │├──┼────┼────┼───┼────┼─────┼──────┤│105 │322 │廖漢平 │E1-4F │蕭智耀 │4,448 │1,480 │├──┼────┼────┼───┼────┼─────┼──────┤│106 │326 │許勝智 │E1-8F │蕭智耀 │4,448 │1,480 │├──┼────┼────┼───┼────┼─────┼──────┤│107 │332 │李麗玲 │E1-15F│蕭智耀 │4,448 │1,480 │├──┼────┼────┼───┼────┼─────┼──────┤│108 │337 │王銘智 │E1-20F│蕭智耀 │4,448 │1,480 │├──┼────┼────┼───┼────┼─────┼──────┤│109 │338 │劉美伶 │E2-2F │蕭智耀 │4,448 │1,480 │├──┼────┼────┼───┼────┼─────┼──────┤│110 │340 │林科延 │E2-4F │蕭智耀 │4,448 │1,480 │├──┼────┼────┼───┼────┼─────┼──────┤│111 │342 │黃燕芳 │E2-6F │蕭智耀 │4,448 │1,480 │├──┼────┼────┼───┼────┼─────┼──────┤│112 │352 │麥瓊云 │E2-16F│蕭智耀 │4,448 │1,480 │├──┼────┼────┼───┼────┼─────┼──────┤│113 │353 │方思亮 │E2-17F│蕭智耀 │4,448 │1,480 │├──┼────┼────┼───┼────┼─────┼──────┤│114 │355 │蔡萍萍 │E2-19F│蕭智耀 │4,448 │1,480 │├──┼────┼────┼───┼────┼─────┼──────┤│115 │358 │周鐃政 │E3-3F │蕭智耀 │4,448 │1,480 │├──┼────┼────┼───┼────┼─────┼──────┤│116 │359 │史壽祥 │E3-4F │蕭智耀 │4,448 │1,480 │├──┼────┼────┼───┼────┼─────┼──────┤│117 │367 │秦素霞 │E3-12F│蕭智耀 │4,448 │1,480 │├──┼────┼────┼───┼────┼─────┼──────┤│118 │368 │劉義成 │E3-13F│蕭智耀 │4,448 │1,480 │├──┼────┼────┼───┼────┼─────┼──────┤│119 │369 │陳美玲 │E3-14F│蕭智耀 │4,448 │1,480 │├──┼────┼────┼───┼────┼─────┼──────┤│120 │372 │康雅綾 │E3-17F│蕭智耀 │4,448 │1,480 │├──┼────┼────┼───┼────┼─────┼──────┤│121 │381 │許智忠 │E5-7F │蕭智耀 │4,448 │1,480 │├──┼────┼────┼───┼────┼─────┼──────┤│122 │388 │郭殷州 │E5-14F│蕭智耀 │4,448 │1,480 │├──┼────┼────┼───┼────┼─────┼──────┤│123 │393 │蘇忠義 │E5-19F│蕭智耀 │4,448 │1,480 │├──┼────┼────┼───┼────┼─────┼──────┤│124 │395 │謝慧瑛 │E6-2F │蕭智耀 │4,448 │1,480 │├──┼────┼────┼───┼────┼─────┼──────┤│125 │396 │盧信源 │E6-3F │蕭智耀 │4,448 │1,480 │├──┼────┼────┼───┼────┼─────┼──────┤│126 │398 │廖仁傑 │E6-5F │蕭智耀 │4,448 │1,480 │├──┼────┼────┼───┼────┼─────┼──────┤│127 │399 │蕭智耀 │E6-6F │ │4,448 │1,480 │├──┼────┼────┼───┼────┼─────┼──────┤│128 │400 │鐘建慧 │E6-7F │蕭智耀 │4,448 │1,480 │├──┼────┼────┼───┼────┼─────┼──────┤│129 │401 │許勝雄 │E6-8F │蕭智耀 │4,448 │1,480 │├──┼────┼────┼───┼────┼─────┼──────┤│130 │402 │翁佳惠 │E6-9F │蕭智耀 │4,448 │1,480 │├──┼────┼────┼───┼────┼─────┼──────┤│131 │403 │李榮興 │E6-10F│蕭智耀 │4,448 │1,480 │├──┼────┼────┼───┼────┼─────┼──────┤│132 │407 │蔡孟燕 │E6-14F│蕭智耀 │4,448 │1,480 │├──┼────┼────┼───┼────┼─────┼──────┤│133 │408 │陳曉葳 │E6-15F│蕭智耀 │4,448 │1,480 │├──┼────┼────┼───┼────┼─────┼──────┤│134 │412 │蘇忠義 │E6-19F│蕭智耀 │4,448 │1,480 │├──┼────┼────┼───┼────┼─────┼──────┤│135 │413 │林瓊雪 │E6-20F│蕭智耀 │4,448 │1,480 │├──┼────┼────┼───┼────┼─────┼──────┤│136 │420 │李伶耐 │F1-8F │鄭秀美 │4,448 │1,480 │├──┼────┼────┼───┼────┼─────┼──────┤│137 │421 │程姿僖 │F1-9F │鄭秀美 │4,448 │1,480 │├──┼────┼────┼───┼────┼─────┼──────┤│138 │423 │劉時享 │F1-11F│鄭秀美 │4,448 │1,480 │├──┼────┼────┼───┼────┼─────┼──────┤│139 │424 │劉時享 │F1-12F│鄭秀美 │4,448 │1,480 │├──┼────┼────┼───┼────┼─────┼──────┤│140 │433 │林恒緯 │F2-3F │鄭秀美 │4,448 │1,480 │├──┼────┼────┼───┼────┼─────┼──────┤│141 │434 │莊竹 │F2-4F │鄭秀美 │4,448 │1,480 │├──┼────┼────┼───┼────┼─────┼──────┤│142 │436 │林秀勤 │F2-6F │鄭秀美 │4,448 │1,480 │├──┼────┼────┼───┼────┼─────┼──────┤│143 │443 │謝惠美 │F2-13F│鄭秀美 │4,448 │1,480 │├──┼────┼────┼───┼────┼─────┼──────┤│144 │445 │陳仕彬 │F2-15F│鄭秀美 │4,448 │1,480 │├──┼────┼────┼───┼────┼─────┼──────┤│145 │449 │陳景倫 │F2-19F│鄭秀美 │4,448 │1,480 │├──┼────┼────┼───┼────┼─────┼──────┤│146 │451 │黃坤麗 │F3-3F │鄭秀美 │4,448 │1,480 │├──┼────┼────┼───┼────┼─────┼──────┤│147 │454 │林秀勤 │F3-6F │鄭秀美 │4,448 │1,480 │├──┼────┼────┼───┼────┼─────┼──────┤│148 │463 │陳仕彬 │F3-15F│鄭秀美 │4,448 │1,480 │├──┼────┼────┼───┼────┼─────┼──────┤│149 │468 │林美珠 │F5-2F │鄭秀美 │4,448 │1,480 │├──┼────┼────┼───┼────┼─────┼──────┤│150 │475 │吳錦綢 │F5-9F │鄭秀美 │4,448 │1,480 │├──┼────┼────┼───┼────┼─────┼──────┤│151 │477 │張逸輝 │F5-11F│鄭秀美 │4,448 │1,480 │├──┼────┼────┼───┼────┼─────┼──────┤│152 │478 │祝薇婷 │F5-12F│鄭秀美 │4,448 │1,480 │├──┼────┼────┼───┼────┼─────┼──────┤│153 │481 │林玉鳳 │F5-15F│鄭秀美 │4,448 │1,480 │├──┼────┼────┼───┼────┼─────┼──────┤│154 │482 │陳芃蓉 │F5-16F│鄭秀美 │4,448 │1,480 │├──┼────┼────┼───┼────┼─────┼──────┤│155 │485 │張政逸 │F5-19F│鄭秀美 │4,448 │1,480 │├──┼────┼────┼───┼────┼─────┼──────┤│156 │488 │陳相彬 │F6-4F │鄭秀美 │4,448 │1,480 │├──┼────┼────┼───┼────┼─────┼──────┤│157 │491 │邱奕繽 │F6-7F │鄭秀美 │4,448 │1,480 │├──┼────┼────┼───┼────┼─────┼──────┤│158 │496 │吳清美 │F6-12F│鄭秀美 │4,448 │1,480 │├──┼────┼────┼───┼────┼─────┼──────┤│159 │497 │隋嬡嬡 │F6-13F│鄭秀美 │4,448 │1,480 │├──┼────┼────┼───┼────┼─────┼──────┤│160 │503 │楊素瓊 │F6-19F│鄭秀美 │4,448 │1,480 │├──┼────┼────┼───┼────┼─────┼──────┤│161 │504 │盧力華 │F7-2F │鄭秀美 │4,448 │1,480 │├──┼────┼────┼───┼────┼─────┼──────┤│162 │510 │王秋惠 │F7-8F │鄭秀美 │4,448 │1,480 │├──┼────┼────┼───┼────┼─────┼──────┤│163 │517 │周之儀 │F7-15F│鄭秀美 │4,448 │1,480 │├──┼────┼────┼───┼────┼─────┼──────┤│164 │521 │顏美立 │F7-19F│鄭秀美 │4,448 │1,480 │├──┼────┼────┼───┼────┼─────┼──────┤│165 │529 │鄭進貴 │F8-9F │鄭秀美 │4,448 │1,480 │├──┼────┼────┼───┼────┼─────┼──────┤│166 │532 │程慧嫺 │F8-12F│鄭秀美 │4,448 │1,480 │├──┼────┼────┼───┼────┼─────┼──────┤│167 │533 │張慈紋 │F8-13F│鄭秀美 │4,448 │1,480 │├──┼────┼────┼───┼────┼─────┼──────┤│168 │539 │方豐政 │F8-19F│鄭秀美 │4,448 │1,480 │├──┼────┼────┼───┼────┼─────┼──────┤│169 │542 │歐陽維襄│F9-4F │鄭秀美 │4,448 │1,480 │├──┼────┼────┼───┼────┼─────┼──────┤│170 │544 │張政逸 │F9-6F │鄭秀美 │4,448 │1,480 │├──┼────┼────┼───┼────┼─────┼──────┤│171 │545 │顏良全 │F9-7F │鄭秀美 │4,448 │1,480 │├──┼────┼────┼───┼────┼─────┼──────┤│172 │547 │鄭進貴 │F9-9F │鄭秀美 │4,448 │1,480 │├──┼────┼────┼───┼────┼─────┼──────┤│173 │551 │張慈紋 │F9-13F│鄭秀美 │4,448 │1,480 │├──┼────┼────┼───┼────┼─────┼──────┤│174 │552 │曾如穎 │F9-14F│鄭秀美 │4,448 │1,480 │├──┼────┼────┼───┼────┼─────┼──────┤│175 │553 │連美鴻 │F9-15F│鄭秀美 │4,448 │1,480 │├──┼────┼────┼───┼────┼─────┼──────┤│176 │560 │林秀玉 │F10-4F│鄭秀美 │4,448 │1,480 │├──┼────┼────┼───┼────┼─────┼──────┤│177 │561 │陳威宇 │F10-5F│鄭秀美 │4,448 │1,480 │├──┼────┼────┼───┼────┼─────┼──────┤│178 │562 │張政逸 │F10-6F│鄭秀美 │4,448 │1,480 │├──┼────┼────┼───┼────┼─────┼──────┤│179 │565 │鄭進貴 │F10-9F│鄭秀美 │4,448 │1,480 │├──┼────┼────┼───┼────┼─────┼──────┤│180 │566 │蔡享枝 │F10-10│鄭秀美 │4,448 │1,480 │├──┼────┼────┼───┼────┼─────┼──────┤│181 │568 │陳梅蘭 │F10-12│鄭秀美 │4,448 │1,480 │├──┼────┼────┼───┼────┼─────┼──────┤│182 │569 │張慈紋 │F10-13│鄭秀美 │4,448 │1,480 │├──┼────┼────┼───┼────┼─────┼──────┤│183 │570 │饒昆益 │F10-14│鄭秀美 │4,448 │1,480 │├──┼────┼────┼───┼────┼─────┼──────┤│184 │575 │謝燕玲 │F10-19│鄭秀美 │4,448 │1,480 │├──┼────┼────┼───┼────┼─────┼──────┤│185 │579 │陳威名 │F11-5F│鄭秀美 │4,448 │1,480 │├──┼────┼────┼───┼────┼─────┼──────┤│186 │583 │鄭進貴 │F11-9F│鄭秀美 │4,448 │1,480 │├──┼────┼────┼───┼────┼─────┼──────┤│187 │584 │張貴秀 │F11-10│鄭秀美 │4,448 │1,480 │├──┼────┼────┼───┼────┼─────┼──────┤│188 │589 │謝怡甄 │F11-16│鄭秀美 │4,448 │1,480 │├──┼────┼────┼───┼────┼─────┼──────┤│189 │597 │王文和 │F12-6F│鄭秀美 │4,448 │1,480 │├──┼────┼────┼───┼────┼─────┼──────┤│190 │598 │范書軒 │F12-7F│鄭秀美 │4,448 │1,480 │├──┼────┼────┼───┼────┼─────┼──────┤│191 │599 │李伶耐 │F12-8F│鄭秀美 │4,448 │1,480 │├──┼────┼────┼───┼────┼─────┼──────┤│192 │600 │鄭進貴 │F12-9F│鄭秀美 │4,448 │1,480 │├──┼────┼────┼───┼────┼─────┼──────┤│193 │602 │劉時享 │F12-11│鄭秀美 │4,448 │1,480 │├──┼────┼────┼───┼────┼─────┼──────┤│194 │603 │劉時享 │F12-12│鄭秀美 │4,448 │1,480 │├──┼────┼────┼───┼────┼─────┼──────┤│195 │605 │王莉鈴 │F12-15│鄭秀美 │4,448 │1,480 │├──┼────┼────┼───┼────┼─────┼──────┤│196 │606 │謝洪鳳英│F12-16│鄭秀美 │4,448 │1,480 │├──┼────┼────┼───┼────┼─────┼──────┤│197 │608 │許雅芳 │F12-18│鄭秀美 │4,448 │1,480 │├──┴────┴────┴───┴────┼─────┼──────┤│合計:197戶 │876,256 │ │└─────────────────────┴─────┴──────┘附表二:與被告無契約關係之戶數、選定人及其等之被選定人┌──┬────┬────┬───┬────┐│編號│附件編號│選定人 │樓棟別│被選定人││ │ │ │ │ │├──┼────┼────┼───┼────┤│1 │6 │漆夢雲 │A1-7F │黃富惠 │├──┼────┼────┼───┼────┤│2 │7 │何易真 │A1-8F │黃富惠 │├──┼────┼────┼───┼────┤│3 │8 │王登宏 │A1-9F │黃富惠 │├──┼────┼────┼───┼────┤│4 │11 │林易霆 │A1-12F│黃富惠 │├──┼────┼────┼───┼────┤│5 │20 │趙培楨 │A2-4F │黃富惠 │├──┼────┼────┼───┼────┤│6 │22 │張簡欣呈│A2-6F │黃富惠 │├──┼────┼────┼───┼────┤│7 │25 │趙婉君 │A2-9F │黃富惠 │├──┼────┼────┼───┼────┤│8 │26 │林慧宜 │A2-10F│黃富惠 │├──┼────┼────┼───┼────┤│9 │27 │鄭祺川 │A2-11F│黃富惠 │├──┼────┼────┼───┼────┤│10 │29 │林錦姍 │A2-13F│黃富惠 │├──┼────┼────┼───┼────┤│11 │36 │陳晉偉 │A3-2F │黃富惠 │├──┼────┼────┼───┼────┤│12 │40 │李錦美 │A3-6F │黃富惠 │├──┼────┼────┼───┼────┤│13 │49 │葉素玲 │A3-15F│黃富惠 │├──┼────┼────┼───┼────┤│14 │53 │林廷拔 │A3-19F│黃富惠 │├──┼────┼────┼───┼────┤│15 │54 │吳偉傑 │A5-2F │黃富惠 │├──┼────┼────┼───┼────┤│16 │55 │鄭淑美 │A5-3F │黃富惠 │├──┼────┼────┼───┼────┤│17 │56 │簡麗玲 │A5-4F │黃富惠 │├──┼────┼────┼───┼────┤│18 │58 │黃許月娥│A5-6F │黃富惠 │├──┼────┼────┼───┼────┤│19 │63 │翁嘉蔚 │A5-11F│黃富惠 │├──┼────┼────┼───┼────┤│20 │65 │林儀玲 │A5-13F│黃富惠 │├──┼────┼────┼───┼────┤│21 │68 │卜明 │A5-16F│黃富惠 │├──┼────┼────┼───┼────┤│22 │69 │林衽霈 │A5-17F│黃富惠 │├──┼────┼────┼───┼────┤│23 │71 │王祥銘 │A5-19F│黃富惠 │├──┼────┼────┼───┼────┤│24 │73 │陳麗秀 │B1-3F │林民程 │├──┼────┼────┼───┼────┤│25 │77 │張淳玲 │B1-7F │林民程 │├──┼────┼────┼───┼────┤│26 │79 │詹治勳 │B1-9F │林民程 │├──┼────┼────┼───┼────┤│27 │81 │彭紹欽 │B1-11F│林民程 │├──┼────┼────┼───┼────┤│28 │82 │蘇仁政 │B1-12F│林民程 │├──┼────┼────┼───┼────┤│29 │89 │甘魯生 │B1-20F│林民程 │├──┼────┼────┼───┼────┤│30 │94 │林家 │B2-7F │林民程 │├──┼────┼────┼───┼────┤│31 │96 │成品諭 │B2-8F │林民程 │├──┼────┼────┼───┼────┤│32 │108 │王嘉鳳 │B2-20F│林民程 │├──┼────┼────┼───┼────┤│33 │109 │樓顯雲 │B3-2F │林民程 │├──┼────┼────┼───┼────┤│34 │111 │朱雪泥 │B3-4F │林民程 │├──┼────┼────┼───┼────┤│35 │119 │陳文軒 │B3-12F│林民程 │├──┼────┼────┼───┼────┤│36 │121 │朱雪泥 │B3-14F│林民程 │├──┼────┼────┼───┼────┤│37 │123 │白昀凡 │B3-16F│林民程 │├──┼────┼────┼───┼────┤│38 │125 │游長盛 │B3-18F│林民程 │├──┼────┼────┼───┼────┤│39 │127 │李秉駿 │B3-20F│林民程 │├──┼────┼────┼───┼────┤│40 │133 │潘秋月 │B5-7F │林民程 │├──┼────┼────┼───┼────┤│41 │134 │周祝齡 │B5-8F │林民程 │├──┼────┼────┼───┼────┤│42 │139 │蒲栽玲 │B5-13F│林民程 │├──┼────┼────┼───┼────┤│43 │140 │林威廷 │B5-14F│林民程 │├──┼────┼────┼───┼────┤│44 │147 │林家驥 │B6-2F │林民程 │├──┼────┼────┼───┼────┤│45 │148 │王賢俊 │B6-3F │林民程 │├──┼────┼────┼───┼────┤│46 │149 │鄒佳芸 │B6-4F │林民程 │├──┼────┼────┼───┼────┤│47 │162 │莊蕙蓮 │B6-17F│林民程 │├──┼────┼────┼───┼────┤│48 │164 │黃惠恆 │B6-19F│林民程 │├──┼────┼────┼───┼────┤│49 │168 │王楚茗 │C1-4F │蘇今治 │├──┼────┼────┼───┼────┤│50 │173 │鄭秀蓉 │C1-9F │蘇今治 │├──┼────┼────┼───┼────┤│51 │179 │凌譪恬 │C1-15F│蘇今治 │├──┼────┼────┼───┼────┤│52 │180 │黃麗梅 │C1-16F│蘇今治 │├──┼────┼────┼───┼────┤│53 │182 │林宗乾 │C1-18F│蘇今治 │├──┼────┼────┼───┼────┤│54 │185 │程秀瑩 │C1-21F│蘇今治 │├──┼────┼────┼───┼────┤│55 │188 │李家潔 │C2-5F │蘇今治 │├──┼────┼────┼───┼────┤│56 │192 │何美雪 │C2-8F │蘇今治 │├──┼────┼────┼───┼────┤│57 │193 │于振宇 │C2-9F │蘇今治 │├──┼────┼────┼───┼────┤│58 │200 │蔡秀黨 │C2-16F│蘇今治 │├──┼────┼────┼───┼────┤│59 │201 │胡仲萍 │C2-17F│蘇今治 │├──┼────┼────┼───┼────┤│60 │203 │翁采婕 │C2-19F│蘇今治 │├──┼────┼────┼───┼────┤│61 │204 │羅秀桂 │C2-20F│蘇今治 │├──┼────┼────┼───┼────┤│62 │205 │趙桂芳 │C2-21F│蘇今治 │├──┼────┼────┼───┼────┤│63 │206 │王琇婷 │C3-2F │蘇今治 │├──┼────┼────┼───┼────┤│64 │207 │邱士鴻 │C3-3F │蘇今治 │├──┼────┼────┼───┼────┤│65 │208 │曹灝 │C3-4F │蘇今治 │├──┼────┼────┼───┼────┤│66 │211 │楊鎮安 │C3-7F │蘇今治 │├──┼────┼────┼───┼────┤│67 │218 │蕭英姿 │C3-15F│蘇今治 │├──┼────┼────┼───┼────┤│68 │226 │劉文霖 │C5-4F │蘇今治 │├──┼────┼────┼───┼────┤│69 │231 │李清霞 │C5-9F │蘇今治 │├──┼────┼────┼───┼────┤│70 │232 │吳意 │C5-10F│蘇今治 │├──┼────┼────┼───┼────┤│71 │236 │黃慧琴 │C5-14F│蘇今治 │├──┼────┼────┼───┼────┤│72 │237 │劉子瑛 │C5-15F│蘇今治 │├──┼────┼────┼───┼────┤│73 │238 │周秀玫 │C5-16F│蘇今治 │├──┼────┼────┼───┼────┤│74 │245 │黃美麗 │D1-4F │曾耀輝 │├──┼────┼────┼───┼────┤│75 │252 │顏宛容 │D1-11F│曾耀輝 │├──┼────┼────┼───┼────┤│76 │254 │余千中 │D1-13F│曾耀輝 │├──┼────┼────┼───┼────┤│77 │256 │甘魯生 │D1-15F│曾耀輝 │├──┼────┼────┼───┼────┤│78 │258 │吳家瑀 │D1-17F│曾耀輝 │├──┼────┼────┼───┼────┤│79 │260 │王麗虹 │D1-19F│曾耀輝 │├──┼────┼────┼───┼────┤│80 │261 │胡仲偉 │D1-20F│曾耀輝 │├──┼────┼────┼───┼────┤│81 │264 │陳文隆 │D2-3F │曾耀輝 │├──┼────┼────┼───┼────┤│82 │266 │曹宥慈 │D2-5F │曾耀輝 │├──┼────┼────┼───┼────┤│83 │267 │鄭秀美 │D2-6F │曾耀輝 │├──┼────┼────┼───┼────┤│84 │271 │唐維玉 │D2-10F│曾耀輝 │├──┼────┼────┼───┼────┤│85 │272 │顏婉玲 │D2-11F│曾耀輝 │├──┼────┼────┼───┼────┤│86 │274 │余千中 │D2-13F│曾耀輝 │├──┼────┼────┼───┼────┤│87 │275 │余美嬌 │D2-14F│曾耀輝 │├──┼────┼────┼───┼────┤│88 │280 │陳碧連 │D2-19F│曾耀輝 │├──┼────┼────┼───┼────┤│89 │284 │陳宏 │D3-3F │曾耀輝 │├──┼────┼────┼───┼────┤│90 │289 │王玲璇 │D3-8F │曾耀輝 │├──┼────┼────┼───┼────┤│91 │295 │陳柏余 │D3-15F│曾耀輝 │├──┼────┼────┼───┼────┤│92 │303 │黃秀蓮 │D5-4F │曾耀輝 │├──┼────┼────┼───┼────┤│93 │304 │黃毓明 │D5-5F │曾耀輝 │├──┼────┼────┼───┼────┤│94 │308 │林桂米 │D5-9F │曾耀輝 │├──┼────┼────┼───┼────┤│95 │311 │吳昌達 │D5-12F│曾耀輝 │├──┼────┼────┼───┼────┤│96 │312 │許茹婷 │D5-13F│曾耀輝 │├──┼────┼────┼───┼────┤│97 │316 │劉承霖 │D5-17F│曾耀輝 │├──┼────┼────┼───┼────┤│98 │319 │洪立偉 │D5-20F│曾耀輝 │├──┼────┼────┼───┼────┤│99 │330 │洪雅吟 │E1-12F│蕭智耀 │├──┼────┼────┼───┼────┤│100 │347 │邱雅玲 │E2-11F│蕭智耀 │├──┼────┼────┼───┼────┤│101 │349 │曹崇禮 │E2-13F│蕭智耀 │├──┼────┼────┼───┼────┤│102 │357 │丁思容 │E3-2F │蕭智耀 │├──┼────┼────┼───┼────┤│103 │370 │金美美 │E3-15F│蕭智耀 │├──┼────┼────┼───┼────┤│104 │371 │黃彥融 │E3-16F│蕭智耀 │├──┼────┼────┼───┼────┤│105 │373 │吳信達 │E3-18F│蕭智耀 │├──┼────┼────┼───┼────┤│106 │386 │毛登宏 │E5-12F│蕭智耀 ││ │ │涂玉珍 │ │ │├──┼────┼────┼───┼────┤│107 │390 │洪志瑋 │E5-16F│蕭智耀 │├──┼────┼────┼───┼────┤│108 │392 │李英琪 │E5-18F│蕭智耀 │├──┼────┼────┼───┼────┤│109 │394 │謝璧任 │E5-20F│蕭智耀 │├──┼────┼────┼───┼────┤│110 │397 │黃弈睿 │E6-4F │蕭智耀 │├──┼────┼────┼───┼────┤│111 │405 │洪雅玲 │E6-12F│蕭智耀 │├──┼────┼────┼───┼────┤│112 │414 │王陳惠美│F1-2F │鄭秀美 │├──┼────┼────┼───┼────┤│113 │415 │梁蓮珍 │F1-3F │鄭秀美 │├──┼────┼────┼───┼────┤│114 │418 │郭恩慶 │F1-6F │鄭秀美 │├──┼────┼────┼───┼────┤│115 │419 │吳萬騰 │F1-7F │鄭秀美 │├──┼────┼────┼───┼────┤│116 │422 │鄭育仁 │F1-10F│鄭秀美 │├──┼────┼────┼───┼────┤│117 │428 │王天俊 │F1-16F│鄭秀美 │├──┼────┼────┼───┼────┤│118 │430 │許庭箏 │F1-18F│鄭秀美 │├──┼────┼────┼───┼────┤│119 │431 │徐鳳蘭 │F1-19F│鄭秀美 │├──┼────┼────┼───┼────┤│120 │432 │陳穎誼 │F2-2F │鄭秀美 │├──┼────┼────┼───┼────┤│121 │435 │阮宇鳳 │F2-5F │鄭秀美 │├──┼────┼────┼───┼────┤│122 │437 │張嘉芸 │F2-7F │鄭秀美 │├──┼────┼────┼───┼────┤│123 │438 │劉政達 │F2-8F │鄭秀美 │├──┼────┼────┼───┼────┤│124 │440 │鐘宋麗芳│F2-10F│鄭秀美 │├──┼────┼────┼───┼────┤│125 │441 │王媛瑩 │F2-11F│鄭秀美 │├──┼────┼────┼───┼────┤│126 │446 │黃昭銘 │F2-16F│鄭秀美 │├──┼────┼────┼───┼────┤│127 │448 │劉紹勝 │F2-18F│鄭秀美 │├──┼────┼────┼───┼────┤│128 │453 │陳義銘 │F3-5F │鄭秀美 │├──┼────┼────┼───┼────┤│129 │458 │葉晏妤 │F3-10F│鄭秀美 │├──┼────┼────┼───┼────┤│130 │461 │柯佳吟 │F3-13F│鄭秀美 │├──┼────┼────┼───┼────┤│131 │462 │高端玫 │F3-14F│鄭秀美 │├──┼────┼────┼───┼────┤│132 │464 │許凱銘 │F3-16F│鄭秀美 │├──┼────┼────┼───┼────┤│133 │471 │趙蓉琪 │F5-5F │鄭秀美 │├──┼────┼────┼───┼────┤│134 │472 │陳珠麗 │F5-6F │鄭秀美 │├──┼────┼────┼───┼────┤│135 │473 │陳玉慈 │F5-7F │鄭秀美 │├──┼────┼────┼───┼────┤│136 │484 │陳雨穠 │F5-18F│鄭秀美 │├──┼────┼────┼───┼────┤│137 │489 │余至延 │F6-5F │鄭秀美 │├──┼────┼────┼───┼────┤│138 │490 │鍾定融 │F6-6F │鄭秀美 │├──┼────┼────┼───┼────┤│139 │493 │簡淑靜 │F6-9F │鄭秀美 │├──┼────┼────┼───┼────┤│140 │495 │林曜昇 │F6-11F│鄭秀美 │├──┼────┼────┼───┼────┤│141 │500 │蕭筱齡 │F6-16F│鄭秀美 │├──┼────┼────┼───┼────┤│142 │505 │王瑩軒 │F7-3F │鄭秀美 │├──┼────┼────┼───┼────┤│143 │506 │王人英 │F7-4F │鄭秀美 │├──┼────┼────┼───┼────┤│144 │507 │王麗份 │F7-5F │鄭秀美 │├──┼────┼────┼───┼────┤│145 │508 │夏寤生 │F7-6F │鄭秀美 │├──┼────┼────┼───┼────┤│146 │509 │林清源 │F7-6F │鄭秀美 │├──┼────┼────┼───┼────┤│147 │511 │黃彥薄 │F7-9F │鄭秀美 │├──┼────┼────┼───┼────┤│148 │514 │陳詠涵 │F7-12F│鄭秀美 │├──┼────┼────┼───┼────┤│149 │518 │藍麗晴 │F7-16F│鄭秀美 │├──┼────┼────┼───┼────┤│150 │519 │王俐雅 │F7-17F│鄭秀美 │├──┼────┼────┼───┼────┤│151 │520 │劉紹勝 │F7-18F│鄭秀美 │├──┼────┼────┼───┼────┤│152 │522 │滕安娜 │F8-2F │鄭秀美 │├──┼────┼────┼───┼────┤│153 │523 │蔡秀美 │F8-3F │鄭秀美 │├──┼────┼────┼───┼────┤│154 │526 │龔俊雄 │F8-6F │鄭秀美 │├──┼────┼────┼───┼────┤│155 │527 │蕭淑純 │F8-7F │鄭秀美 │├──┼────┼────┼───┼────┤│156 │528 │李紫琴 │F8-8F │鄭秀美 │├──┼────┼────┼───┼────┤│157 │530 │歐銘鑫 │F8-10F│鄭秀美 │├──┼────┼────┼───┼────┤│158 │531 │徐台麗 │F8-11F│鄭秀美 │├──┼────┼────┼───┼────┤│159 │537 │婁依倩 │F8-17F│鄭秀美 │├──┼────┼────┼───┼────┤│160 │538 │劉惠如 │F8-18F│鄭秀美 │├──┼────┼────┼───┼────┤│161 │541 │吳惠櫻 │F9-3F │鄭秀美 │├──┼────┼────┼───┼────┤│162 │543 │蕭月錚 │F9-5F │鄭秀美 │├──┼────┼────┼───┼────┤│163 │549 │夏德倢 │F9-11F│鄭秀美 │├──┼────┼────┼───┼────┤│164 │550 │黃顯貴 │F9-12F│鄭秀美 │├──┼────┼────┼───┼────┤│165 │554 │劉川湖 │F9-16F│鄭秀美 │├──┼────┼────┼───┼────┤│166 │558 │張德良 │F10-2F│鄭秀美 │├──┼────┼────┼───┼────┤│167 │564 │吳孟倫 │F10-8F│鄭秀美 │├──┼────┼────┼───┼────┤│168 │567 │林良靜 │F10-11│鄭秀美 │├──┼────┼────┼───┼────┤│169 │571 │江立立 │F10-15│鄭秀美 │├──┼────┼────┼───┼────┤│170 │578 │陳明蕙 │F11-4F│鄭秀美 │├──┼────┼────┼───┼────┤│171 │580 │顏君穎 │F11-6F│鄭秀美 │├──┼────┼────┼───┼────┤│172 │581 │黃玟憶 │F11-7F│鄭秀美 │├──┼────┼────┼───┼────┤│173 │586 │劉時享 │F11-12│鄭秀美 │├──┼────┼────┼───┼────┤│174 │587 │陳雯慧 │F11-14│鄭秀美 │├──┼────┼────┼───┼────┤│175 │588 │顏清輝 │F11-15│鄭秀美 │├──┼────┼────┼───┼────┤│176 │590 │吳福墉 │F11-17│鄭秀美 │├──┼────┼────┼───┼────┤│177 │591 │翁淑媛 │F11-18│鄭秀美 │├──┼────┼────┼───┼────┤│178 │596 │葉晏妤 │F12-5F│鄭秀美 │├──┼────┼────┼───┼────┤│179 │601 │鄭育仁 │F12-10│鄭秀美 │├──┼────┼────┼───┼────┤│180 │604 │劉紋貞 │F12-14│鄭秀美 │├──┼────┼────┼───┼────┤│181 │611 │唐克鑌 │店面 │蕭智耀 │├──┼────┼────┼───┼────┤│182 │612 │唐克鑌 │店面 │蕭智耀 │├──┴────┴────┴───┴────┤│合計:182戶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