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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77號上 訴 人 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瑞信被上訴人 績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777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