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08號上 訴 人 簡泰平
林淑珠簡維良簡維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天求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