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 告 龍斯寧被 告 九昱十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紀榮訴訟代理人 羅石金
林慶苗律師上 1 人 複代 理 人 陳思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