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4號原 告 余吳桂花輔 佐 人 余遠達被 告 廖珈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中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為據,兩造並均同意在上開案件確定前,先停止訴訟,有兩造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