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 告 邵鶯鶯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楊堯泓律師被 告 林我宏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被 告 蕭素華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