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胡本源原 告 何楊夜訴訟代理人 何宗和被 告 殷平追 加 被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