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43號原 告 何景
何敏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請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認本件原告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請求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應屬公法事件,本院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惟此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歧異,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對於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事件有無受理訴訟之權限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作成釋字第772 號解釋,認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有該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