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 告 林秀其
林淑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訴訟代理人 葉瑞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 告 林秀其
林淑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訴訟代理人 葉瑞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