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育瑩
林諺鴻林鈺惠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詩涵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家宏
林志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等對如附表編號1 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該等建物之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48,851元【即:(1樓7,848,518元+地下室10,249,183元)×應有部分1/2=9,048,851 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在卷可稽,另請求確認其等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該建物之現值為1,370,833元,亦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419,684元(即:9,048,851元+1,370,833元=10,419,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附表 │├──┬─────────────────┬─────┤│編號│ 門 牌 號 碼 │應有部分 │├──┼─────────────────┼─────┤│ 1 │臺北市○○區○○路○○○號1樓及地下室│2分之1 ││ │ │ │├──┼─────────────────┼─────┤│ 2 │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 │全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