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93號原 告 鄒歷安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被 告 吳聿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地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裁判案由:給付房地利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