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被 告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泳銨(原名蘇彭定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