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3號原 告 謝錫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筠臻間請求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89元。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10萬4,619元及其法定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4,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9,989元,應再補繳2,000元(計算式:110萬4,619元-9,989元=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