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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安福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英德、吳錦榮、楊淑芳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