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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洋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玉惠因104年度訴字第4480號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