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16號原 告 黃琪恩被 告 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增龍訴訟代理人 葉永昇 張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