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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16號原 告 黃琪恩被 告 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增龍訴訟代理人 葉永昇

張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