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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原 告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黃念儂被 告 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霍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因被告霍安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