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46號原 告 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楊佩芸律師被 告 太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正順人即清算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