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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96號原 告 ELIZABETH LAMB被 告 姚任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勞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ELIZABETH LAMB住所「臺北市中山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士林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