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77號原 告 蕭嘉豪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歐陽儀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