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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7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777號原 告 蕭嘉豪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將所管理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墓地(下稱系爭墓地)所有權,撤銷國有登記,全部回復登記為依當時日本國,『不動產登記法第百五條第壹號,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業主保存登記』登記土地臺帳在案,原所有權人蕭阿旺、蕭阿進、蕭阿瑞、蕭新發、蕭新源、蕭阿章、蕭英有、蕭金祿、蕭金雲、蕭阿窓、蕭阿双等11人(下稱蕭阿旺等11人)之名下,屬全體派下裔孫公同共有;㈡因曾向轄管桃園地方法院提請歸還土地訴訟,瞿因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判決敗訴。

因土地還登記於國有名下,先祖是該筆土地在被登記國有以前的原地主,請准以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5款等相關規定,略以『…讓售對象為該墓之墓主』,以讓購方式原價買回」(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卷,下稱行政法院卷,第6頁)。嗣於民國105年4月15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所管理系爭墓地所有權,讓售與原有墓主(即土地原所有權人蕭阿旺等11人)之繼承人即原告及其他繼承人」(見本院卷㈠第58頁、第268頁),再於106年1月1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所管理系爭墓地所有權,以民國43年3月4日無端被登記為國有土地當時之價格讓售與原共有人(即蕭阿旺等11人)之繼承人即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全體」(見本院卷㈡第4頁、第54頁)。核其所為乃本於與起訴時相同之基礎事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伊第18世先祖蕭瞻若渡海來臺為佃墾荒,傳至第21世先祖蕭

阿旺、蕭阿進、蕭阿瑞、蕭阿盛、蕭阿梅、蕭阿興等時,因考量四處為佃先人骨骸無法隨佃地遷徙,其等遂共同出資購置當時日據時期原地號「桃澗堡三洽水庄73番」、面積1分5厘8毫5系之土地為墓地(即現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地目為「墓」之系爭墓地),以安葬蕭瞻若及其派下子孫等先人骨骸,並由共同出資人先後於日據時期大正3年6月、大正10年7月間,依日本國「不動產登記法第百五條第壹號,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業主權保存登記」辦理業主權保存登記為蕭阿旺等11人所共有。嗣政權交替,國民政府來臺後,因地政機關即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不察系爭墓地上已有本宗蕭氏先祖墳墓(墓碑立碑時間為日據時期大正1年、亡者名為第18世祖蕭瞻若),且遺族每年清明節均有祭掃之事實,未通知蕭阿旺等11人之繼承人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即逕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以「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為由,於民國43年3月4日以總登記為原因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進而於70年5月29日登記管理機關為被告上級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起因組織改造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後於100年間,國有財產局桃園分處將系爭墓地以「100年度招標第五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名目公開標售,本宗遺族發現後旋即由伊代為對國有財產局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惟因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另案確定判決)。又因國有財產署於系爭另案中,並不爭執系爭墓地原登記為蕭阿旺等11人共有,且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留存之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簿等台帳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可知蕭阿旺等11人無疑為該墓地上墳墓之墓主,伊復以繼承墓主之身分,經取得「蕭氏瞻若公派下祖墳管理委員會」及「理監事會」(均由本宗蕭氏全體派下員大會所組成)授權後,於102年6月5日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等規定,檢附授權讓售申請之切結書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系爭墓地(下稱系爭申售案),詎國有財產署竟依104年6月15日所公布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下稱讓售作業程序)第10點規定,要求伊提出連戶政機關、墓政機關均無法出具之200年前墓碑上亡者或立碑者資料,以勾稽伊確為其等後代之繼承關係,顯屬荒謬。

㈡實則,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之目的在於整理地藉,僅為地政

機關清查土地之一種程序,不應影響土地權利人前因登記而已取得之所有權,是蕭阿旺等11人於日據時期既已完成系爭墓地所有權登記,即應有絕對效力,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不當引用土地法第57條規定而將系爭墓地登記為國有,本難謂適法;而經伊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後,桃園地院仍以系爭另案確定判決駁回伊所請,亦非無可議。申言之,系爭墓地自日據時期起,即已編定其地目,其上並築有伊先祖墳墓乙座,且遺族每年清明節均前往祭掃迄今,應屬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得讓售之墓地,伊自得以該墓地上墳墓墓主之身分,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按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或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按申報地價買回系爭墓地,方符正義。爰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揭106年1月19日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就系爭墓地所有權登記為國有乙節,業已訴請伊之上級

機關國有財產署塗銷所有權登記,且其等間之法律關係、主要爭點及攻防方法均經系爭另案確定判決審認並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再執同一理由請求伊讓售系爭墓地,即有一事不再理或爭點效之適用,自屬顯無理由或應受不利之判斷。又觀諸土地法第38條第1項、第57條、第60條及行政院訂定之「逾總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辦理原則」第1點規定,可知我國土地總登記係採取強制主義,藉以保持地籍之真實;且為加強登記業務之進行,定有除斥期間,逾期未聲請登記者,不必另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即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原權利人即喪失權利而為國有土地。復參土地法施行法第11條規定,乃因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形式審查之契據制、登記對抗主義,與我國法令融合權利登記制及托崙斯制之實質審查、登記生效主義尚有不同,故國民政府來臺後,即就已辦竣登記部分之土地,要求所有權人繳驗證明文件申報權利,並一再延長申報期限,同時責令地方政府宣導與查核,待逾期無人申報或不能提出證明文件,即視為無主土地而由當地政府代管及公告,迄期滿無人異議時,方登記為國有。準此,系爭墓地自34年日本國戰敗,或38年國民政府來台,至43年登記為國有,期間至少有5至10年可供蕭阿旺等11人繳驗證明文件申報權利,惟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渠等確已完成法定相關程序,以證明其權利之真實,是系爭墓地視為無主土地而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登記為國有,應屬有據;且縱系爭墓地登記為國有之過程中有疑義,該行政處分之機關亦為地政機關而非伊,則原告在請求地政機關處理前,亦無執與系爭另案確定判決相異之見解向伊主張任何權利之理。

㈡另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

條之1第1項第5款及讓售作業程序第10點規定,原告若欲申購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且其上有墳墓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應加附其為墓主之證明文件,俾供勾稽其與其上死者或立碑人之關係,並由伊本於私法契約自由之裁量權,決定是否專案報請財政部核准讓售。然系爭墓地上現存墳墓墓碑所列刻之死者乃「蕭瞻若」之妻「孫氏」,而非「蕭瞻若」,則原告以外姓人之墓為其祖墳,已悖於常情;且立碑人所列刻之「世代子孫」究為蕭氏或孫氏,亦有未明;又立碑時間如為日據時期大正1年(即西元1912年),原告即無法就如何在200多年後方對遠在西元0000年0生卒之「蕭瞻若」或其妻「孫氏」建墓及立碑為蕭氏祖墳一事自圓其說,是原告主張系爭墓地上之墳墓所葬者為其先祖蕭瞻若,本屬有疑。復經伊審查原告所檢送之證明文件,核對後發現戶籍資料尚有缺漏,並與其族譜上記載之人之姓名、生死年份及壽命等多有不一致情形,多次催請原告補正未果,致無法確認其與墓碑上死者或立碑人之關係,故伊在程序上註銷系爭申售案。再縱認原告能補正供伊勾稽證明其為墓主或墓主之後代,亦因未見其所主張蕭阿旺等11人全體繼承人之申購或切結,仍於法不符。從而,伊否准原告就系爭墓地之讓售申請,乃依法有據,且係本於私法契約自由之裁量權,原告即無權強制伊讓售系爭墓地。

㈢此外,原告係聲明請求伊將所管理之系爭墓地所有權讓售與

原有墓主之繼承人,惟其究係依讓售作業程序第10點中之何規定為請求,且原有墓主之繼承人究有何人,均未見原告表明;且原告僅一人起訴,而無其餘繼承人之簽章授權,則其是否得代渠等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疑義,是應認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有所不備,而否准其請求。況倘原告勝訴,當伊就系爭墓地依法計價,並請其與其餘繼承人繳款時,如其等不服,勢將另起紛爭,益徵其請求顯無實益,提起本件訴訟要無道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本院協助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㈠第139頁反面至140頁、第269頁):

㈠系爭墓地(即現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地目

為「墓」之土地)於日據時期原地號為「桃澗堡三洽水庄73番」。

㈡系爭墓地曾先後於日據時期大正3年6月、大正10年7月間辦

理業主權保存登記為蕭阿旺等11人【即蕭阿旺、蕭阿進、蕭阿瑞、蕭新發、蕭新源、蕭阿章(上3人為蕭阿盛之繼承人)、蕭英有、蕭金祿、蕭金雲(上3人為蕭阿梅之繼承人)、蕭阿窓、蕭阿双(上2人為蕭阿興之繼承人)等11人】所共有。

㈢系爭墓地於43年3月4日以總登記為原因,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迄今。

㈣系爭墓地於70年5月29日登記管理機關為被告上級機關國有

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改造前原為國有財產局),實際上因權責劃分,由被告管理。

㈤依原告向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請領而得之戶籍謄本(如本院卷㈠第94至98頁所示),其一房依序為:

⒈蕭阿維(生年不詳,明治元年即西元1868年亡)。

⒉蕭阿進(生於天保9年即西元1838年,昭和6年即西元1931年亡,壽93)。

⒊蕭金水(生於明治10年即西元1877年,昭和8年即西元1933年亡,壽56)。

⒋蕭新才(即「蕭阿才」。生於民前20年即西元1892年,59年即西元1970年亡,壽78)。

⒌蕭良業(生於民國00年即西元1930年)。

⒍蕭嘉豪(即原告。原名「蕭寶興」,生於民國00年即西元1952年)。

㈥依原告自國家圖書館調閱影印之梅軒公脈系蕭氏族譜(下稱

蕭氏族譜)所載,松源十七世燕清公派徙台世系,自燕清公三子瞻若以降為:

⒈蕭瞻若(生卒年不詳)。

⒉蕭雲傳(西元0000年生,壽66)。

⒊蕭登壽(西元0000年生,壽不詳)。

⒋蕭喜進(西元0000年生,壽86、即西元1926年亡)。

⒌蕭金水(西元0000年生,壽56、即西元1934年亡)。

⒍蕭新才(西元0000年生,壽70、即西元1962年亡)。

⒎蕭良業(西元0000年生,壽不詳)。

⒏蕭寶興(西元0000年生)。

㈦原告曾就系爭墓地對國有財產署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經桃

園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即系爭另案確定判決)。

㈧原告於102年6月5日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等規

定,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系爭墓地(即系爭申售案),系爭申購案經被告下轄之桃園辦事處依讓售作業程序第24點第3款規定通知註銷。原告不服,經訴願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另駁回原告塗銷登記部分之請求確定在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墓地所葬蕭氏第18世「蕭瞻若」派下第21至23世即蕭阿旺、蕭阿進、蕭阿瑞、蕭新發、蕭新源、蕭阿章、蕭英有、蕭金祿、蕭金雲、蕭阿窓、蕭阿双等11人,既早於日據時代即已登記為原共有地主暨原墓主,則其身為其中第21世蕭阿進房下之第25世,就現誤登記為國有之系爭墓地,自有讓售請求權,爰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墓地讓售與其及蕭阿旺等11人之全體繼承人等語;被告則否認之。茲論述如下:

㈠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

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辦理讓售,其讓售對象如下:…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為該墳墓之墓主…」,分別為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所明定。經查:

⒈觀諸系爭墓地上石材墓碑,其陰刻有「南河…『十八世祖瞻

若蕭公妣孫氏墓』…大正一年(按:即西元1912年、民國1年)立…」等文字(見本院卷㈠第132頁、行政法院卷第120-67頁之照片),此佐以系爭墓地於日據時代大正3年(即西元1914年、民國3年)之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大正10年(即西元1921年、民國10年)9月14日之手寫土地台帳登記簿上,均略載「業主蕭阿旺,業主蕭阿進,業主蕭阿瑞,亡業主蕭阿梅相續人蕭英有、蕭金祿、蕭金雲(前蕭金祿、蕭金雲親權者邱氏冉妹),亡業主蕭阿盛相續人蕭新發、蕭新源(前蕭新發、蕭新源親權者蕭賴氏二妹),亡業主蕭阿盛相續人蕭阿章,亡業主蕭阿興相續人、蕭阿窓、蕭阿双」、「一墳墓地壹分五厘八毫五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0至76頁),堪認姑不論該墓地究竟係埋葬「蕭瞻若」抑或蕭公配偶「孫氏」,系爭墓地確實於日據時代登記為蕭氏家族之蕭阿旺等11人共有無訛。且衡以常情,該「瞻若蕭公妣孫氏」墓碑立碑後2年內,蕭阿旺等11人即向日據時代政府申請登記為該墓地共有人,復於立碑後10年內辦畢所有權登記,併參以「廣東松源肇基始祖:梅軒公脈系蕭氏族譜」復載有「18世蕭瞻若」以降派下及蕭阿旺等11人之姓名年籍(見行政訴訟卷第120-72頁,詳參後述)等情,亦足推認蕭瞻若應係蕭阿旺等11人之先祖,且系爭墓地原即係供蕭瞻若後代所用之蕭氏家族墓地。

⒉而按,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所定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舉證之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尤以年代已久且人事皆非之遠年舊事,每難查考,舉證甚為困難;苟當事人之一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降低後之證明度,可推知與事實相符者,應認已盡舉證之責,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細繹原告所提出資料【即現保存在國家圖書館、由美國猶他家譜學會於64年5月初進行田野調查後所為之臺灣地區族譜「廣東松源肇基始祖:梅軒公脈系蕭氏族譜」,蕭氏後代諸人戶籍謄本,日據時代手寫土地台帳所示土地共有人名冊(見行政法院卷第120-68至120-83頁,本院卷㈡第8至50頁,本院卷㈠第70至76頁)】,佐以原告表示其蕭氏家族之族譜字輩,從18世以降依序為「若、英、壽、喜、金、新、良、寶、忠」(見本院卷㈠第126頁),互核勾稽之結果,可知其中部分人別之生歿年籍雖有些微扞格,然衡以斯時人民普遍多不識字、僅以務工農維生,公家機關登載之人民個人資料與實際有出入亦非少見,則綜合渠等前後世代脈絡、居住地址確多位於桃園地區等情以觀,已足推認原告應為系爭墓地於日據時代原地主暨墓主蕭阿旺等11人之後代,其此等主張與事實尚屬相符(按:第18世「蕭瞻若」以降第21至23世即蕭阿旺等11人之後代繼承脈絡,經本院核對結果,節錄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六所示,其中打★號者即為蕭阿旺等11人暨系爭墓地之日據時代原地主)。

㈡然按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

,謂之當事人適格,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為民法第828條所明定,因此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物為其他權利之行使,若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其原告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司法院77年10月8日(77)廳民一字第1199號研究意見參照)。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承前所述,固堪認原告為系爭墓地日據時代原地主暨墓主蕭阿旺等11人之後代,惟蕭阿旺等11人自渠等所屬蕭氏第21至23世迄今,業已經歷數次繼承關係之更迭,渠等繼承人並非僅原告一人,此觀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七所示繼承系統表甚明,申言之,蕭阿旺等11人之後代或繼承人,除原告以外,目前至少尚有其餘如附表八所示計104人。又姑不論原告所稱其對被告具國有土地讓售請求權存在乙節是否有據,原告本件既係本於蕭阿旺等11人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權利,為該全體繼承人訴請被告讓售系爭墓地,揆諸前揭法文意旨,除非原告業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或授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否則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其當事人始謂適格。是原告僅提出訴外人蕭良西、蕭正雄蓋印之切結書(見本院卷㈠第119至120頁,行政法院卷第120-2頁、第120-59至120-60頁),而未與其餘蕭阿旺等11人之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即逕行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系爭墓地原共有人蕭阿旺等11人後代繼承人之名義,一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不適格。從而,其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5款、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墓地讓售與其及蕭阿旺等11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無理由,其訴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註:本判決附表一至六均係以西元記年,其中打★號者即為蕭阿旺等11人暨系爭墓地之日據時代原地主)。

※附表一【蕭阿梅/蕭喜梅之房(節錄)】:

┌─┬──┬───────┬───────┬───────┬───────┬───────┬───────┐│世│ │戶籍謄本/日據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時代土地台帳 │ │時代土地台帳 │ │├─┼──┼───────┴───────┼───────┴───────┼───────┴───────┤│21│ │ 蕭阿梅/蕭喜梅 │ │ ││ ├──┼───────┬───────┼───────┬───────┼───────┬───────┤│ │記載│蕭阿梅,1854年│蕭喜梅,1854年│ │ │ │ ││ │ │生(前戶主黃阿│生(配黃氏)。│ │ │ │ ││ │ │進婿、現住所桃│ │ │ │ │ ││ │ │園廳桃澗堡)。│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62頁│本院卷㈡第61頁│ │ │ │ ││ │頁碼│ │ │ │ │ │ │├─┼──┼───────┴───────┼───────┴───────┼───────┴───────┤│22│ │ ★蕭英有/蕭英友 │ ★蕭金祿 │ ★蕭金雲 ││ │ │【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梅相續│【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梅相續│【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梅相續││ │ │人)】 │人,親權者邱氏冉妹)】 │人,親權者邱氏冉妹)】 ││ ├──┼───────┬───────┼───────┬───────┼───────┬───────┤│ │記載│蕭英有,1899年│蕭英友 │蕭金祿,1903年│蕭金祿 │蕭金雲,1906年│蕭金雲,1906年││ │ │生,1950年亡(│ │生(父蕭阿海、│ │生,1977年亡,│生,壽72(配古││ │ │父蕭阿梅、母邱│ │母蕭邱氏冉妹、│ │壽71(配偶蕭古│正妹) ││ │ │再妹) │ │、戶主廖德春婿│ │正妹、父蕭阿梅│ ││ │ │ │ │、楊梅庄蕭英有│ │、母蕭邱冉妹、│ ││ │ │ │ │弟) │ │戶籍楊梅鎮)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64頁│本院卷㈡第61頁│本院卷㈡第64頁│本院卷㈡第61頁│本院卷㈡第62頁│本院卷㈡第61頁││ │頁碼│、卷㈠第71頁 │ │反面、卷㈠第72│ │反面、卷㈠第72│ ││ │ │ │ │頁 │ │頁 │ │├─┼──┼───────┴───────┼───────┴───────┼───────┴───────┤│23│ │ │ 蕭新鳳 │ 蕭正雄/蕭新雄 ││ ├──┼───────┬───────┼───────┬───────┼───────┬───────┤│ │記載│ │ │蕭新鳳,1929年│ │蕭正雄,1941年│蕭新雄,1941年││ │ │ │ │生,2001年亡(│ │生(父蕭金雲、│生(配黃和妹)││ │ │ │ │父蕭金祿、母廖│ │母蕭古正妹、配│ ││ │ │ │ │○○、配偶蕭李│ │偶蕭黃和妹) │ ││ │ │ │ │月○) │ │ │ ││ ├──┼───────┼───────┼───────┼───────┼───────┼───────┤│ │卷證│ │ │本院卷㈡第65頁│ │本院卷㈡第63頁│本院卷㈡第61頁││ │頁碼│ │ │ │ │ │ │├─┼──┼───────┼───────┼───────┴───────┼───────┴───────┤│24│ │ │ │ 蕭海堂 │ ││ ├──┼───────┼───────┼───────┬───────┼───────┬───────┤│ │記載│ │ │蕭海堂,1953年│ │ │ ││ │ │ │ │生,2012年亡(│ │ │ ││ │ │ │ │父蕭新鳳、母蕭│ │ │ ││ │ │ │ │李月○) │ │ │ ││ ├──┼───────┼───────┼───────┼───────┼───────┼───────┤│ │卷證│ │ │本院卷㈡第65頁│ │ │ ││ │頁碼│ │ │反面 │ │ │ │└─┴──┴───────┴───────┴───────┴───────┴───────┴───────┘※附表二【蕭阿瑞/蕭喜瑞之房(節錄)】:

┌─┬──┬───────┬───────┬───────┬───────┬───────┬───────┐│世│ │戶籍謄本/日據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 │ │時代土地台帳 │ │├─┼──┼───────┴───────┼───────┴───────┼───────┴───────┤│21│ │ ★蕭阿瑞/蕭喜瑞 │ │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 │ │ ││ ├──┼───────┬───────┼───────┬───────┼───────┬───────┤│ │記載│蕭阿瑞,1853年│蕭喜瑞,1853年│ │ │ │ ││ │ │生,1939年亡(│生,壽87(配麥│ │ │ │ ││ │ │父蕭阿保、母蕭│氏) │ │ │ │ ││ │ │黃氏細妹)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69頁│本院卷㈡第67頁│ │ │ │ ││ │頁碼│、卷㈠第71頁 │ │ │ │ │ │├─┼──┼───────┴───────┼───────┴───────┼───────┴───────┤│22│ │ 蕭阿件/蕭金健 │ 蕭阿章/蕭金章 │ ││ ├──┼───────┬───────┼───────────────┼───────┬───────┤│ │記載│蕭阿件,1892年│蕭金健,1892年│(※已過房給蕭阿瑞/蕭喜瑞,詳 │ │ ││ │ │生(父蕭阿瑞、│生,壽54(配余│參本判決附表四之二) │ │ ││ │ │母蕭麥氏招妹、│正妹) │ │ │ ││ │ │現住所桃園郡大│ │ │ │ ││ │ │園庄)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69頁│本院卷㈡第68頁│ │本院卷㈡第84頁│ │ ││ │頁碼│反面 │ │ │ │ │ │├─┼──┼───────┴───────┼───────┴───────┼───────┴───────┤│23│ │ 蕭新坤 │ │ ││ ├──┼───────┬───────┼───────┬───────┼───────┬───────┤│ │記載│蕭新坤,1934年│蕭新坤,1933年│ │ │ │ ││ │ │生(父蕭阿件、│生(配李英妹)│ │ │ │ ││ │ │母蕭余正妹、配│ │ │ │ │ ││ │ │偶蕭李英妹)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0頁│本院卷㈡第68頁│ │ │ │ ││ │頁碼│ │反面 │ │ │ │ │└─┴──┴───────┴───────┴───────┴───────┴───────┴───────┘※附表三【蕭阿進/蕭喜進之房(節錄)】:

┌─┬──┬───────┬───────┬───────┬───────┬───────┬───────┐│世│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 戶籍謄本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 │ │ │ │├─┼──┼───────┴───────┼───────┴───────┼───────┴───────┤│21│ │ ★蕭阿進/蕭喜進 │ │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 │ │ ││ ├──┼───────┬───────┼───────┬───────┼───────┬───────┤│ │記載│蕭阿進,1838年│蕭喜進,1840年│ │ │ │ ││ │ │生,1931年亡(│生,壽86(配王│ │ │ │ ││ │ │現住桃園廳中壢│氏) │ │ │ │ ││ │ │郡楊梅庄)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3頁│本院卷㈡第72頁│ │ │ │ ││ │頁碼│、卷㈠第71頁 │ │ │ │ │ │├─┼──┼───────┴───────┼───────┴───────┼───────┴───────┤│22│ │ 蕭金水 │ │ ││ ├──┼───────┬───────┼───────┬───────┼───────┬───────┤│ │記載│蕭金水,1877年│蕭金水,1878年│ │ │ │ ││ │ │生,1933年亡(│生,壽56(配劉│ │ │ │ ││ │ │父蕭阿進、母蕭│氏) │ │ │ │ ││ │ │王氏和妹、現住│ │ │ │ │ ││ │ │中壢郡楊梅庄)│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3頁│本院卷㈡第72頁│ │ │ │ ││ │頁碼│反面 │ │ │ │ │ │├─┼──┼───────┴───────┼───────┴───────┼───────┴───────┤│23│ │ 蕭新才 │ │ ││ ├──┼───────┬───────┼───────┬───────┼───────┬───────┤│ │記載│蕭新才,1882年│蕭新才,1892年│ │ │ │ ││ │ │生,1970年亡(│生,壽70(配姚│ │ │ │ ││ │ │父蕭金水、母蕭│) │ │ │ │ ││ │ │劉阿順、配偶蕭│ │ │ │ │ ││ │ │姚有妹、現住楊│ │ │ │ │ ││ │ │梅)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4頁│本院卷㈡第72頁│ │ │ │ ││ │頁碼│ │ │ │ │ │ │├─┼──┼───────┴───────┼───────┴───────┼───────┴───────┤│24│ │ 蕭良業 │ │ ││ ├──┼───────┬───────┼───────┬───────┼───────┬───────┤│ │記載│蕭良業,1930年│蕭良業,1930年│ │ │ │ ││ │ │生,2009年亡(│生(配李) │ │ │ │ ││ │ │父蕭新才、母蕭│ │ │ │ │ ││ │ │姚有妹、配偶蕭│ │ │ │ │ ││ │ │李秀英、住楊梅│ │ │ │ │ ││ │ │鎮)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4頁│本院卷㈡第72頁│ │ │ │ ││ │頁碼│反面 │ │ │ │ │ │├─┼──┼───────┴───────┼───────┴───────┼───────┴───────┤│25│ │ 蕭寶興(即本件原告蕭嘉豪)│ │ ││ ├──┼───────┬───────┼───────┬───────┼───────┬───────┤│ │記載│蕭嘉豪(原名蕭│蕭寶興,1952年│ │ │ │ ││ │ │寶興),1952年│生。 │ │ │ │ ││ │ │生(父蕭良業、│ │ │ │ │ ││ │ │母蕭李秀英)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5頁│本院卷㈡第72頁│ │ │ │ ││ │頁碼│ │ │ │ │ │ │└─┴──┴───────┴───────┴───────┴───────┴───────┴───────┘※附表四之一【蕭阿盛/蕭喜盛之房(節錄),其中部分】:

┌─┬──┬───────┬───────┬───────┬───────┬───────┬───────┬──────┬──────┐│世│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時代土地台帳 │ │ │ │ │ │├─┼──┼───────┴───────┼───────┴───────┼───────┴───────┼──────┴──────┤│21│ │ 蕭阿盛/蕭喜盛 │ │ │ ││ ├──┼───────┬───────┼───────┬───────┼───────┬───────┼──────┬──────┤│ │記載│蕭阿盛 │蕭喜盛,1851年│ │ │ │ │ │ ││ │ │ │生,壽53(配徐│ │ │ │ │ │ ││ │ │ │氏)。 │ │ │ │ │ │ ││ ├──┼───────┼───────┼───────┼───────┼───────┼───────┼──────┼──────┤│ │卷證│ │本院卷㈡第77頁│ │ │ │ │ │ ││ │頁碼│ │ │ │ │ │ │ │ │├─┼──┼───────┴───────┼───────┴───────┼───────┴───────┼──────┴──────┤│22│ │ 蕭阿春/蕭金春 │ │ 蕭阿章/蕭金章 │ ││ ├──┼───────┬───────┼───────┬───────┼───────────────┼──────┬──────┤│ │記載│蕭阿春,1885年│蕭金春,1885年│ │ │(※以降詳參本判決附表四之二)│ │ ││ │ │生,1911年亡(│生,壽27(配賴│ │ │ │ │ ││ │ │父蕭阿盛、母徐│) │ │ │ │ │ ││ │ │氏員妹、現住桃│ │ │ │ │ │ ││ │ │園廳桃澗堡) │ │ │ │ │ │ ││ │ │ │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8頁│本院卷㈡第77頁│ │ │ │ │ │ ││ │頁碼│ │ │ │ │ │ │ │ │├─┼──┼───────┴───────┼───────┴───────┼───────┴───────┼──────┴──────┤│23│ │ ★蕭新發 │ ★蕭新源 │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盛相續│【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盛相續│ │ ││ │ │人,親權者蕭賴氏二妹)】 │人,親權者蕭賴氏二妹)】 │ │ ││ ├──┼───────┬───────┼───────┬───────┼───────┬───────┼──────┬──────┤│ │記載│蕭新發,1906年│蕭新發,1906年│蕭新源,1912年│蕭新源,1912年│ │ │ │ ││ │ │生,1971年亡,│生,壽66(配莊│生,1988年亡(│生(配簡) │ │ │ │ ││ │ │壽65(父蕭阿春│算妹) │父蕭阿春、母蕭│ │ │ │ │ ││ │ │、母蕭賴二妹、│ │賴二妹、配偶蕭│ │ │ │ │ ││ │ │配偶蕭莊草妹)│ │簡對妹) │ │ │ │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8頁│本院卷㈡第77頁│本院卷㈡第80頁│本院卷㈡第77頁│ │ │ │ ││ │頁碼│反面、卷㈠第72│、卷㈠第72頁 │ │ │ │ │ │ ││ │ │頁 │ │ │ │ │ │ │ │├─┼──┼───────┴───────┼───────┴───────┼───────┴───────┼──────┴──────┤│24│ │ 蕭良勇 │ 蕭建男/蕭良男 │ 蕭良西 │ 蕭良松 ││ ├──┼───────┬───────┼───────┬───────┼───────┬───────┼──────┬──────┤│ │記載│蕭良勇,1941年│蕭良勇,1941年│蕭建男,1943年│蕭良男,1943年│蕭良西,1948年│蕭良西,1948年│蕭良松,1957│蕭良松,1956││ │ │生(父蕭新發、│生(配呂) │生(父蕭新源、│生(配黃) │生(父蕭新源、│生(配吳) │年生(父蕭新│年生(配林)││ │ │母蕭莊草妹、配│ │母蕭簡對妹) │ │母蕭簡對妹、配│ │源、母蕭簡對│ ││ │ │偶蕭呂金花) │ │ │ │偶蕭呂阿玉) │ │妹) │ ││ ├──┼───────┼───────┼───────┼───────┼───────┼───────┼──────┼──────┤│ │卷證│本院卷㈡第79頁│本院卷㈡第77頁│本院卷㈡第81頁│本院卷㈡第77頁│本院卷㈡第81頁│本院卷㈡第77頁│本院卷㈡第81│本院卷㈡第77││ │頁碼│ │ │ │ │正反面 │ │頁 │頁 │└─┴──┴───────┴───────┴───────┴───────┴───────┴───────┴──────┴──────┘※附表四之二【蕭阿盛/蕭喜盛之房(節錄),其中部分】:

┌─┬──┬───────┬───────┬───────┬───────┬───────┬───────┬──────┬──────┐│世│ │戶籍謄本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 │ │ │ │時代土地台帳 │ │ │ │ │ │├─┼──┼───────┴───────┼───────┴───────┼───────┴───────┼──────┴──────┤│21│ │ 蕭阿盛/蕭喜盛 │ │ │ ││ ├──┼───────┬───────┼───────┬───────┼───────┬───────┼──────┬──────┤│ │記載│蕭阿盛 │蕭喜盛,1851年│ │ │ │ │ │ ││ │ │ │生,壽53(配徐│ │ │ │ │ │ ││ │ │ │氏)。 │ │ │ │ │ │ ││ ├──┼───────┼───────┼───────┼───────┼───────┼───────┼──────┼──────┤│ │卷證│ │本院卷㈡第77頁│ │ │ │ │ │ ││ │頁碼│ │ │ │ │ │ │ │ │├─┼──┼───────┴───────┼───────┴───────┼───────┴───────┼──────┴──────┤│22│ │ 蕭阿春/蕭金春 │ ★蕭阿章/蕭金章 │ │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盛相續│ │ ││ │ │ │人)】 │ │ ││ ├──┼───────────────┼───────┬───────┼───────┬───────┼──────┬──────┤│ │記載│(※以降詳參本判決附表四之一)│蕭阿章,1900年│蕭金章,1900年│ │ │ │ ││ │ │ │生(生父蕭阿瑞│生(過房與蕭喜│ │ │ │ ││ │ │ │、生母蕭麥昭妹│盛;配陳、配馮│ │ │ │ ││ │ │ │,其過房與蕭阿│、配梁) │ │ │ │ ││ │ │ │盛;配偶蕭陳庚│ │ │ │ │ ││ │ │ │妹) │ │ │ │ │ ││ ├──┼───────┬───────┼───────┼───────┼───────┼───────┼──────┼──────┤│ │卷證│ │ │本院卷㈡第85頁│本院卷㈡第83頁│ │ │ │ ││ │頁碼│ │ │反面、卷㈠第73│、第84頁 │ │ │ │ ││ │ │ │ │頁 │ │ │ │ │ │├─┼──┼───────┴───────┼───────┴───────┼───────┴───────┼──────┴──────┤│23│ │ │ 蕭新祥 │ │ ││ ├──┼───────┬───────┼───────┬───────┼───────┬───────┼──────┬──────┤│ │記載│ │ │蕭新祥,1926年│蕭新祥,1925年│ │ │ │ ││ │ │ │ │生(父蕭阿章、│生(配戴、繼葉│ │ │ │ ││ │ │ │ │母蕭陳庚妹、蕭│) │ │ │ │ ││ │ │ │ │葉春妹) │ │ │ │ │ ││ ├──┼───────┼───────┼───────┼───────┼───────┼───────┼──────┼──────┤│ │卷證│ │ │本院卷㈡第85頁│本院卷㈡第83頁│ │ │ │ ││ │頁碼│ │ │反面 │ │ │ │ │ │├─┼──┼───────┴───────┼───────┴───────┼───────┴───────┼──────┴──────┤│24│ │ │ 蕭良煙 │ │ ││ ├──┼───────┬───────┼───────┬───────┼───────┬───────┼──────┬──────┤│ │記載│ │ │蕭良煙,1951年│蕭良煙,1950年│ │ │ │ ││ │ │ │ │生(父蕭新祥、│生 │ │ │ │ ││ │ │ │ │母蕭葉春妹、配│ │ │ │ │ ││ │ │ │ │偶蘇鶯鄉) │ │ │ │ │ ││ ├──┼───────┼───────┼───────┼───────┼───────┼───────┼──────┼──────┤│ │卷證│ │ │本院卷㈡第86頁│本院卷㈡第83頁│ │ │ │ ││ │頁碼│ │ │ │ │ │ │ │ │└─┴──┴───────┴───────┴───────┴───────┴───────┴───────┴──────┴──────┘※附表五【蕭阿興/蕭喜興之房(節錄)】:

┌─┬────┬───────┬───────┬───────┬───────┬───────┬───────┐│世│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時代土地台帳 │ │ │ │├─┼────┼───────┴───────┼───────┴───────┼───────┴───────┤│21│ │ 蕭阿興/蕭喜興 │ │ ││ ├────┼───────┬───────┼───────┬───────┼───────┬───────┤│ │記載 │蕭阿興 │蕭喜興,1857年│ │ │ │ ││ │ │ │生,壽46(配邱│ │ │ │ ││ │ │ │) │ │ │ │ ││ ├────┼───────┼───────┼───────┼───────┼───────┼───────┤│ │卷證頁碼│ │本院卷㈡第88頁│ │ │ │ │├─┼────┼───────┴───────┼───────┴───────┼───────┴───────┤│22│ │ ★蕭阿双/蕭金雙 │ ★蕭阿窓/蕭金窗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興相續│【原日據時代地主(即蕭阿興相續│ ││ │ │人)】 │人)】 │ ││ ├────┼───────┬───────┼───────┬───────┼───────┬───────┤│ │記載 │蕭阿双,1892年│蕭金雙,1892年│蕭阿窓,1896年│蕭金窗,1895年│ │ ││ │ │生,1952年亡(│生,壽61(配鄒│生,1979年亡(│生,壽85(配彭│ │ ││ │ │父蕭阿興、母蕭│足妹) │父蕭阿興、母蕭│串妹) │ │ ││ │ │邱妹、配偶蕭鄒│ │邱緞妹、配偶蕭│ │ │ ││ │ │足妹) │ │彭串妹)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90頁│本院卷㈡第88頁│本院卷㈡第95頁│本院卷㈡第88頁│ │ ││ │ │、卷㈠第73頁 │ │、卷㈠第73頁 │ │ │ │├─┼────┼───────┴───────┼───────┴───────┼───────┴───────┤│23│ │ 蕭新讚 │ 蕭新富 │ ││ ├────┼───────┬───────┼───────┬───────┼───────┬───────┤│ │記載 │蕭阿讚,1939年│蕭新讚,1939年│蕭新富,1934年│蕭新富,1933年│ │ ││ │ │生,2004年亡(│生(配江秋妹)│生,2016年亡(│生(配范線妹)│ │ ││ │ │父蕭阿双、母蕭│ │父蕭阿窓、母蕭│ │ │ ││ │ │鄒足妹、配偶蕭│ │彭串妹、配偶蕭│ │ │ ││ │ │江秋妹) │ │范線妹)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90頁│本院卷㈡第88頁│本院卷㈡第95頁│本院卷㈡第93頁│ │ ││ │ │反面 │ │反面 │正反面 │ │ │├─┼────┼───────┴───────┼───────┴───────┼───────┴───────┤│24│ │ 蕭良義 │ 蕭良昌 │ ││ ├────┼───────┬───────┼───────┬───────┼───────┬───────┤│ │記載 │蕭義橙(原名蕭│蕭良義,1963年│蕭靖奎(原名蕭│蕭良昌,1958年│ │ ││ │ │良義),1964年│生。 │良昌),1958年│生 │ │ ││ │ │生(父蕭阿讚、│ │生(父蕭新富、│ │ │ ││ │ │母蕭江秋妹、配│ │母蕭范線妹) │ │ │ ││ │ │偶傅琬淇) │ │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91頁│本院卷㈡第88頁│本院卷㈡第96頁│本院卷㈡第93頁│ │ ││ │ │ │ │ │正反面 │ │ │└─┴────┴───────┴───────┴───────┴───────┴───────┴───────┘※附表六【蕭阿旺/蕭喜旺之房(節錄)】:

┌─┬────┬───────┬───────┬───────┬───────┬───────┬───────┐│世│ │戶籍謄本/日據 │ 蕭氏族譜 │ 戶籍謄本 │ 蕭氏族譜 │戶籍謄本 │蕭氏族譜 ││ │ │時代土地台帳 │ │ │ │ │ │├─┼────┼───────┴───────┼───────┴───────┼───────┴───────┤│21│ │ ★蕭阿旺/蕭喜旺 │ │ ││ │ │ 【原日據時代地主】 │ │ ││ ├────┼───────┬───────┼───────┬───────┼───────┬───────┤│ │記載 │蕭阿旺,1861年│蕭喜旺,1861年│ │ │ │ ││ │ │生(妻郭氏麻妹│生,壽57(配郭│ │ │ │ ││ │ │之招夫) │) │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100 │本院卷㈡第98頁│ │ │ │ ││ │ │頁、卷㈠第71頁│ │ │ │ │ │├─┼────┼───────┴───────┼───────┴───────┼───────┴───────┤│22│ │ 蕭金合 │ │ ││ ├────┼───────┬───────┼───────┬───────┼───────┬───────┤│ │記載 │蕭阿苟,1904年│蕭金合,1904年│ │ │ │ ││ │ │生(父蕭阿旺、│生(配余阿妹)│ │ │ │ ││ │ │母郭麻妹、配偶│ │ │ │ │ ││ │ │蕭余阿妹) │ │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100 │本院卷㈡第98頁│ │ │ │ ││ │ │頁正反面 │ │ │ │ │ │├─┼────┼───────┴───────┼───────┴───────┼───────┴───────┤│23│ │ 蕭新煌 │ │ ││ ├────┼───────┬───────┼───────┬───────┼───────┬───────┤│ │記載 │蕭新煌,1948年│蕭新煌,1948年│ │ │ │ ││ │ │生(父蕭阿苟、│生(配李宇香)│ │ │ │ ││ │ │母蕭余阿妹) │ │ │ │ │ ││ ├────┼───────┼───────┼───────┼───────┼───────┼───────┤│ │卷證頁碼│本院卷㈡第100 │本院卷㈡第98頁│ │ │ │ ││ │ │頁反面 │ │ │ │ │ │└─┴────┴───────┴───────┴───────┴───────┴───────┴───────┘※附表七:(即本院卷㈠ 第145至147頁原告所提出繼承系統表)※附表八:

┌────────────────────────────────┐│蕭旭峰、蕭宇志、蕭秉榮、蕭新堂、蕭良豪、蕭正雄、蕭民雄、蕭忠義、││蕭文豪、蕭寶鐘、蕭寶深、蕭良槐、蕭新相、蕭寶橋、蕭寶勳、蕭寶熠、││蕭寶棋、蕭良欽、蕭良雄、蕭良樹、蕭寶錦、蕭寶燮、蕭寶慶、蕭寶醮、││蕭寶壇、蕭良鴻、蕭寶仁、蕭寶錚、蕭良榮、蕭良泳、蕭良板、蕭新榮、││蕭新柯、蕭新坤、蕭良全、蕭良民、蕭良正、蕭寶生、蕭忠正、蕭忠志、││蕭寶福、蕭貿元、蕭寶隆、蕭寶安、蕭寶錦、蕭寶全、蕭寶忠、蕭寶泉、││蕭寶榮、蕭良春、蕭錫元、蕭國醮、蕭國宜、蕭育鎮、蕭育照、蕭國明、││蕭國藏、蕭新業、蕭新浮、蕭火勳、蕭新龍、蕭新府、蕭寶樓、蕭寶鍊、││蕭寶森、蕭寶耀、蕭寶燕、蕭良勇、蕭建男、蕭良西、蕭良松、蕭良煙、││蕭良東、蕭良泉、蕭良聖、蕭良祿、蕭良順、蕭良強、蕭良家、蕭寶田、││蕭翌廷、蕭寶光、蕭良山、蕭良房、蕭良清、蕭良賢、蕭求貴、蕭良禎、││蕭良田、蕭良忠、蕭靖奎、蕭良金、蕭新陞、蕭新吉、蕭寶南、蕭良旗、││蕭良煊、蕭良正、蕭良晃、蕭寶瑄、蕭良志、蕭良義、蕭良鐘、蕭新煌…│└────────────────────────────────┘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