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0號上 訴 人 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錢亞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美玲因104 年度訴字第4780號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