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上 訴 人 上群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以鏘被 上訴人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