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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6號上 訴 人 涂毓菲被 上訴人 粘傑評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56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