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8號原 告 孫德逵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被 告 昆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昭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帳目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與原告結算噪音防制工程業務帳目,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於105年3月17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835元(66,835元-3,000元=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3,8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