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8號上 訴 人 孫德逵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昆虹有限公司、曾昭基間請求結算帳目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