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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汪建達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255號檢查合夥事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檢查合夥事務等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