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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9號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被 告 張世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至原告起訴所指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址,被告已未居住在該處,本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等文書,均改送上開被告戶籍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