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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規約及組織章程均無效」(上訴狀漏未記載「確認」)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