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47號原 告 鄭明梅被 告 陳碧玉
林八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被告林八枝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林八枝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