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4號原 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行逸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珠等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並命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表各1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