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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原 告 綠野香坡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信達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被 告 李鼎輝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或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