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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龔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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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就㈠退費部分請求權基礎各法律條文間屬於何種關係,㈡減少費用以70%計算之計算依據與證據,㈢以民法第514條之8應如何計算請求賠償金額等,再為舉證與說明,請於105年5月3日前以書狀提出於本院,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減少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04-15